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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红教授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撰文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2014-11-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专门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大背景下,在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领域,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深化我国专利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首先,要完善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制度。在专利行政执法领域,不仅要进一步修订专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专利行政执法的力度,同时也要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因制度缺位而导致权力滥用,损及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其次,要建立综合执法长效机制。在下一步工作中,应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交流,建立专门保护与综合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再次,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尤其是基层专利行政执法能力的建设。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基础条件建设,保障执法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工作,严格实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最后,要强化社会力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通过建立专利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外部监督。通过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征信机制,把恶意侵权和假冒专利等违法记录纳入社会信用征信信息系统,有利于加强对专利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专利行政执法的主导价值在于秩序和效率,具有主动、迅速、高效、灵活的特点。司法保护是当事人谋求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社会正义在权力体制内的最终保障,其主导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因而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的特点。为实现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之间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

其一,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渠道的进一步畅通,应建立系统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制度,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衔接机制的法律化。为了挖掘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应确立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通过规范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提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

其二,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涉及不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内容庞杂,专业性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适用的主体不同、事实认定的标准不同,往往会形成不同乃至互相冲突的判断和结论。因此,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部门有必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在执法过程中统一侵权事实认定标准,统一入罪标准,统一证据认定标准,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中合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三,完善执法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建立健全情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执法信息的共享。通过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执法情况通报及备案制度,做到资源共享,相互了解、相互制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原标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专家谈:深化体制改革 促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

http://www.sipo.gov.cn/mtjj/2014/201411/t20141126_1037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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