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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这条路要怎么走?

发布时间:2016-10-0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编者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作者认为,要实现这一点,需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这是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有效途径。

原标题: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为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指明了方向。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首先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定、修订与完善,基本形成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国际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并陆续加入了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但面对创新发展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势,仍需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体系建设。

首先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相较普通民事诉讼,知识产权纠纷司法案件审理程序更复杂,往往耗时较长,当事人普遍反映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等问题。相较环保、工商等行政执法,专利行政部门不仅不能直接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主动查处,即使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也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也只能进行调解。这一行政执法的软弱局面亟待改善。

其次是在知识产权系统的各个领域,法律制度设计应相对统一。在工商行政保护中,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而且可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行政罚款。版权行政保护也基本相同。此外,商标权和版权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权侵权的刑事责任尚不够明晰。目前,商标权侵权的法定赔偿也远远高于专利权侵权法定赔偿。同时,调查取证难也是专利权保护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现行专利法规定中,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权侵权纠纷时,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专利行政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力。对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群体侵权等恶性侵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也只能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侵权人拒不履行的,除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别无他法。再加上相应强制措施的缺失,无法有效制裁和震慑侵权行为,难以发挥行政执法方便快捷的应有作用,专利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

目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正在进行中,上述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实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纵观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作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虽然成效显著,但一直未建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是从理论上看,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私权利的处分,也必然包括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在制度建设中,包括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公权力。把知识产权归结为私权保护,不要公权力的介入和保护,不论从立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是无法成立的。专利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介入解决专利纠纷,是政府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体现,只有加强行政职能,才能促进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

二是从实践上看,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相对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执法上的主动性、手段上的多样性、效率上的及时性、费用上的低廉性等优势。相对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导向性、终局性、权威性等优势。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特别是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稳步提升。三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表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实践,符合中国发展实际,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

三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需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美国、日本、德国和英国等国家,也在致力于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是一个范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设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行政途径,且有强化趋势。在这些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尤其是专利行政保护,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行政执法,表现为覆盖面广的保护范围、快捷高效的执法程序和措施强硬的执法手段,其行政裁决的权力也在逐步增大。

总而言之,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更加需要按照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导向,使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实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有效途径,也是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支撑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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