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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炼红教授、舒秋膂博士在地方专利立法指导协调交流会做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16-11-2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11月17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地方专利立法指导协调第二次交流会议在长沙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及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立法联络员和业界专家参会,围绕新形势下如何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方立法工作和指导协调机制的要求、探讨专利法修改重点问题及大保护格局下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立法问题等进行了交流研讨。我院何炼红教授和舒秋膂博士应邀在会上分别做了主题发言。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的优势,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合理配置社会保护的资源,形成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多种保护模式协调发展的局面。“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何炼红教授在交流会上针对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的构建发表了如是见解。

如何理解大保护格局下的严格专利保护?何炼红教授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专利保护的目标会呈现出变迁性和阶段性,因而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应该与当前专利保护的目标相适应。在此基础上,何炼红教授认为专利保护应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严格保护原则”、“司法主导原则”、“行政互补原则”和“多元共治原则”,同时我国专利保护应把握的重点问题在于建立司法主导、多元共治的保护体系、合理划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边界、正确看待行政权能分化中的服务转向、构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

地方立法如何实现严格的专利保护?这是本次地方专利立法指导协调交流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何炼红教授建议,将专利行政执法主体向下延伸至县级专利行政部门,优化对市一级专利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地方执法需要扩大执法权限范围,增加执法措施;需要做好纠纷调解服务;需要回应网络专利侵权的行政执法问题。

如何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对接?我院博士生、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舒秋膂围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主题发言。舒秋膂博士在会上重点介绍了湖南省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践的基本情况、最新进展以及在调解协议瑕疵补正及程序规范方面的新实践。舒博士提出规范构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的司法审查程序,是湖南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当前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需坚持司法审查在先原则、完善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渠道、灵活设置司法确认衔接层级、探索建立司法确认“负面清单”式的司法审查模式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救济机制。

此外,江南大学法学院雷玉德副教授以及湘潭大学法学院刘友华副教授分别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革的机理路径和综合执法的改革思路进行了相关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表示,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首先需要从制度层面提供保证。专家的研究成果和地方专利立法的大胆创新将对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有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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