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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举办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1-12-21    作者:刘泉宏 谈岭寒    来源:     浏览次数:


12月17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学术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中南大学统一战线工作研究中心、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企业法与国企改革中心联合主办。智库专家围绕《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次修订涉及的前沿和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研究院何炼红教授提出,应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要求,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蒋言斌教授建议,应明确科技进步奖励的对象为对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刘强教授提出,要进一步落实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易玲教授建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进一步明确项目承担者的法律地位。

在科学技术人员的法治保障方面,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周刚志教授提出,应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强化科技人才培养的主体责任,进而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包容创新的良好氛围。中南大学统一战线工作研究中心蒋清华副教授指出,应突出体现“人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为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以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他们的创新创造活力。企业法与国企改革中心李国海教授指出,《科学技术进步法》应当着重对女性科技人员的培养创造环境和条件,尤其应该对于因生育或处于孕哺期的女性科技人才予以重点关注,关爱女性科技人员成长进步,激发女性科技人员施展才华、发挥作用。刘卓鹰老师提出,应重视保护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的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可以通过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建立具体明确的制度以实现权益保障。

在基础研究方面,中南大学统一战线工作研究中心敖双红教授提出,基础研究被视为科技创新之源,应完善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促进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实现原始创新能力的提升。王健老师建议,可以设立以中央为主到地方多层级、立体化的基础研究基金体系,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以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等基础研究的投入支持。

在全球治理方面,何炼红教授指出,随着科技实力的提升,我国不仅要参与国际标准,更要主导和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应在关键领域积极推动或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李国海教授建议,为更好地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可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以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升我国国际话语权。唐东楚教授提出,应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聚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问题,以尽早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在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对我国科技进步事业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科技人员培养和管理做出了系列重要指示。《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次修订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对于我国实施科技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次学术研讨会的交流成果,将为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以期更高地提升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让法律和科技创新发展协调同步,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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