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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论道|何炼红:审时度势,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新效能

发布时间:2022-07-05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次数: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历了从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到“大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理念不断深化,保护模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目标,强调要“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

基于这一新的时代背景,我们需要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高度来重新定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把握时代发展新态势。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资源,被赋予时代新内涵。《纲要》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内涵有了时代新发展,它已不仅是纯粹的民事私权,更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作为知识产权主要保护手段之一的行政保护同样面临着理念革新,由于国际竞争格局变化的加快,作为战略资源的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向着私益与国家利益并重的二元模式过渡。这种转型,既是适应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举措,也是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宏图远谋。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功能,与国家发展战略日益相匹配。《纲要》指出,要“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作为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行政保护不能狭义地限定于私人财产,行政公权不能仅以“守夜人”身份对私权损害进行救济,更须对知识产权工作全链条、全周期的安全性进行监督、保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功能已从传统的解决侵权纠纷、查处违法行为,发展到维护和保障知识产权彰显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战略不谋而合。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手段,呈现以服务为特征的新样态。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深化政府服务职能。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除了强调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之外,还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行政约谈、行政预警、行政信息公开等新型的柔性行政手段在实践中也被广为采用。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柔性执法措施突破了传统的强制执行方式,呈现出以服务为主旨的多元新样态,回应了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式,愈发注重区域联动与国际互动。进入新时代以来,国家强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纲要》指出,要“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推进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仅要为区域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也要为中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提供坚实保障。为此,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须进一步完善各相关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案件分流和程序分类机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一步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建立打击跨国盗版侵权行为的执法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护航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资源互通,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背景下,基于知识产权的国家战略资源地位,应将保障国家利益的目标贯穿于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当中。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正是在践行这种积极国家政治观的基础上,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目标来定位行政保护的功能;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的视角来审视行政保护的范围;从强化服务的维度创新行政保护手段;从区域发展和国际合作的空间提升行政保护的效能。这些富含实践特色、理论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探索,深刻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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