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01-0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章程
(2011年8月22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湖南省知识产权协会
英文译名:Hun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HNIP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湖南省内热爱知识产权事业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省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湖南省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湖南“四化两型”建设为指引,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知识产权人,以建设创新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为目的,宣传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实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市场建设和文化建设、为实现科技进步,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服务,为建设创新型湖南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潇湘中路113号,邮政编码:410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知识产权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法制建设;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表彰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举荐人才;
四、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知识产权鉴定与评估、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任务;
五、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信息和法律服务机构,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维护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
八、开展国际民间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省范围内,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公益事业。
二、团体会员的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热心知识产权事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名誉会员的条件:
对湖南省知识产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申请入会,须经本会会员介绍或者单位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核准;
三、团体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授予名誉会员称号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把通讯地址的变动以及所有影响会籍变动的情况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丧失会员资格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取消会籍。
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本会通知本人;在二年内仍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和理事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领导职能。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员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8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