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和格罗宁根大学联合举办的“中欧卫生法研讨会”在荷兰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2016-11-2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经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主动邀请,与中南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欧卫生法研讨会”2016年11月14-15日在荷兰格罗宁根大学顺利召开。来自中南大学、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莱顿大学、乌特勒支大学、蒂尔堡大学、德国明斯特大学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等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副院长毛俊响副教授代表中国合办方中南大学法学院参会。来自格罗宁根大学、莱顿大学、伊拉斯姆斯大学等荷兰知名高校的中国在读博士生10余人旁听本次研讨会并就会议主题展开了讨论。
会议宣传海报
本次会议的宗旨是通过比较研究的视角,探讨中国、荷兰和德国等国家在公共卫生和健康保护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进展和经验,进而从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中吸取适合于本国医疗卫生健康立法和制度建设的成功因素,推进中国正在进行的基本医疗卫生立法。本次研讨会得到了格罗宁根大学的高度重视。格罗宁根大学校长Sibrand Poppema教授到场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对这次研讨会做出高度评价,他认为,公共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挑战,格罗宁根大学致力于促进科技改变社会,并积极为应对社会变化提供科技、法律等方面的智力支持。
14日的研讨会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中,荷兰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教授Brigit Toebes做了关于健康和人权的主题发言。她结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以及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14号一般性意见、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分析了健康权的范围,以及实现健康权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良好质量的基本条件,进而Toebes教授分析了国家在实现健康权方面的最低核心义务和一般义务,并具体论述了国家对于健康权的保护义务。
在第二单元,中国《基本医疗和卫生服务法》立法起草专家、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立足中国视角,向与会者介绍了中国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背景、理论依据、立法模式、立法结构和权利救济等问题。陈云良教授认为,基本医疗服务性质经历了从私人产品到国家义务的转变,基本医疗服务被法律拟制为公共产品。陈云良教授系统分析了中国目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立法之不足,认为中国医疗卫生领域需要制定一部基本法。随后,他就中国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是分开立法还是合并立法展开了讨论。在立法模式方面,陈云良教授提出了保护人权、政府主导、基本医疗服务三项原则,并列举了公民的健康权利和义务。陈云良教授的发言得到了与会者的热烈响应,他们就所关心的问题与陈云良教授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教授Jaap Sijmons在第三单元中比较分析了中荷两国卫生和健康制度。在荷兰,医疗保险业务属于非盈利性的,所有人都必须购医疗保险,健康市场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他对荷兰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病人、保险公司和医院三者之间系统性关联的深入分析,对中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颇具启发意义。
在第四单元,来自荷兰莱顿大学的Aart Hendriks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荷兰健康卫生立法和健康质量。Aart Hendriks教授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宣示,认为国家有尊重个人健康自主权的义务。Aart Hendriks教授分析了生活方式、遗传、环境和医疗保健对于健康的影响,进而逐一分析了在实现健康权方面的四个要素,即可获得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良好质量。随后,他从宪法权利、质量标准、患者权利、“守门员制度”、医疗训练和国家义务等方面分析荷兰健康权的实现问题。
11月15日的研讨会围绕五位专题发言人的主题展开。来自德国明斯特大学的Heinz-Dietrich Steinmeyer教授的发言主题是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形状和挑战。Steinmeyer教授首先介绍了德国医疗卫生保险的法律基础。根据他的介绍,德国社会健康保险涵盖了90%的人口,其余的10%有私人健康保险以及其他系统覆盖。社会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担,而私人健康保险的保费依据风险大小来决定。Steinmeyer教授还详细介绍了德国社会健康保险的运行过程,以及保险基金、医生组织、病人和医生四方之间的复杂关系。Steinmeyer教授认为,当前德国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也存在费用昂贵的问题,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老龄化社会、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对目前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格罗宁根大学Hans V. Hogerzeil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如何实现基本药物的全覆盖。Hans V. Hogerzeil曾经担任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和制药政策主任,多次访问中国,对中国基本药物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在发言中,Hans V. Hogerzeil教授厘清了基本药物的概念,通过对吉尔吉斯坦和澳大利亚的个案实证分析了新的基本药物的选择和成本效益问题,进而提出了降低药物价格的基本策略。
蒂尔堡大学法学院R.D. Friele教授分析介绍了2006年至2016年间荷兰医疗保险法实施的社会影响。R.D. Friele教授认为,荷兰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基本医疗服务体制,医疗服务机构是私人的非盈利机构。他重点从社会共识、基本医疗服务包、保险公司在选择医疗提供者方面的作用以及强制扣除等方面剖析了荷兰医疗保险法的实施问题。
来自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怡系统介绍了中国医疗改革的基本立场,并从中对其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介评。
为期两天的中欧卫生法研讨会主题广泛,与会者交流深入,讨论成果丰硕。通过陈云良教授的深入分析和广泛宣传,中国基本医疗卫生立法受到了欧洲学者的高度关注,而中南大学在医疗卫生法领域的研究成就也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肯定和赞赏。在这次会议中,陈云良教授与来自荷兰、德国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专家学者建立了密切的学术联系。多位教授对与包括来自中南大学的卫生法专家和机构开展更加深入的形式多样的学术合作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并与陈云良教授达成了初步的合作方案。会议在整个欧洲卫生法学界、留欧学生中产生了广泛影响。
11月16-17日,陈云良院长和毛俊响副院长一行访问了荷兰著名高校乌特勒支大学和蒂尔堡大学。在乌特勒支大学,陈云良院长一行与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院长Antoine Hol教授和国际事务部Bok Msc主任进行了会谈。陈云良院长表达了在科研合作、教师交流、学生交换项目等方面与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合作的意向。Antoine Hol教授和Bok Msc主任都对此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会后,陈云良院长一行还会见了乌特勒支大学法学院国际公法硕士项目主任Machiko,详细了解了去乌特勒支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的各项政策。
在蒂尔堡大学,陈云良院长一行与蒂尔堡大学法学院院长Corien教授进行了会谈,陈云良院长对蒂尔堡大学高质量的研究生培养效果表示充分赞赏,并在学术交流、邀请蒂尔堡大学教授申请中国人才项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合作建议,得到了Corien院长的积极回应。
在荷兰访问期间,陈云良院长和毛俊响副院长在乌特勒支大学和蒂尔堡大学做了关于法治中国和中国与国际人权机制关系的学术讲座,并和留荷的中国籍博士生进行了深入交流。陈云良院长热烈欢迎留荷博士来中南大学工作,他详细介绍了中南大学在人才引进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法学院近几年的发展成就。多位有学术潜力的留荷博士也表达了来中南大学工作的积极意向。
(文:毛俊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