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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专访法学院蒋建湘教授:法治必将成为公共生活新常态

发布时间:2014-12-0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法治必将成为公共生活新常态

            ——访中南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博导蒋建湘教授

 

(2014年12月5日《长沙晚报》,AA3理论版)

 

 

 

话题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培养全民“宪法至上”信仰,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和持续关注。昨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本报记者就学习、理解四中全会《决定》有关问题专访了中南大学校长助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蒋建湘教授。蒋教授认为,法治必将成为公共生活新常态。


中国梦需要法治软实力支撑
记者:蒋教授您好。我们知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通过的这个《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您认为党中央为何如此强调法治?
蒋建湘:关于四中全会为什么选择法治为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对《决定》的说明第一部分作了专门阐述,也有很多专家作了解说。这方面的资料在网络、报刊上很多、很容易查到,我就不重复了。我想着重从国家软实力的视角来谈一谈。
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必须提高综合国力。综合国力的基础是经济实力。但从世界近现代史上大国崛起的经验来看,光有经济实力还不够。经济实力是综合国力中“硬”的一方面,但还有“软”的一方面,包括文化、制度、治理水平等。软实力强,可助推硬实力进一步提升;软实力弱,则会拖硬实力的后腿。法治发展水平是国家软实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发达的国家(地区),无一不是法治发达的国家(地区)。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这个论断在我看来,就是讲我们要摈弃“政策驱动发展”的老路,走上“法治驱动可持续发展”的新路,以法治的公开、稳定、可预期、反特权等特质来为持续提升经济硬实力提供可靠保障。
可以预见的是,中国未来的发展,必将是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培育法治软实力,法治必将成为公共生活的“新常态”。


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记者:四中全会强调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同时也强调了要改进党的领导,提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请问如何理解依法执政?
蒋建湘:四中全会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依法执政,是对党自身提出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是政治文明的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通过革命夺取政权的,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完成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型,这个课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没有处理好的。依法执政就是对这个课题的回答。在我看来,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是党的法规政策合宪合法化、党的主张法律化、权力监督异体化、干部思维法治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不能与国家宪法法律相抵触,各级党委决策都应进行合宪合法性审查。党的主张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要从主要依靠政策治理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治理。要通过巡视组等党内异体力量、群众参与等党外异体力量来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实效性。要下大力气培训、提高官员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素养,打造一支“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执政干部队伍。


宪法宣誓制度可扩展至所有公务员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行30周年讲话中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这就提出了宪法意识和宪法文化的问题。四中全会《决定》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蒋建湘:《决定》在建设宪法文化方面提出了两项新的、具体的举措: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今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的,不仅有利于促使宣誓人增强宪法意识,强化行为约束,而且有助于升华全社会的宪法情感,从而彰显宪法权威、培育宪法文化。目前还没有出台宪法宣誓的具体制度。《决定》提出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我认为,宪法宣誓可扩展至所有公务员。由人大产生的官员在正式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其他公务员可在国家宪法日集体公开举行宪法宣誓仪式。鉴于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宣誓活动的严肃性,宪法宣誓誓词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规定。


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权治官
记者: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各地方提出了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直至治镇、治村,各行业提出了依法治医、依法治校乃至治厂、治所。您如何看待对依法治国的这种演绎?
蒋建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客体首先是国家事务。所以,依法治国的“国”不是地理意义上的,它首先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以及掌控国家机器、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尽管有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省、市、县、乡)国家机关之分,但在性质上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机构。依法治国,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首先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来管理好国家权力。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这类提法如果是把“治”的客体仅仅按地域范围来理解,那就不利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同时,依法治国的客体还包括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就要求各行各业进行依法治理。所以,依法治医、依法治校的提法并无不妥。但如上所说的道理,社会领域的依法治理,重点也在于管理好医院、学校、企业等的权力,因为这些组织尽管不是国家机关,但它们掌握着经济、文化等资源,其行为对其服务对象和内部员工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还需注意的是,社会层面的依法治理,这个“法”并不只是国家制定法,它还包括社会各领域的自治规则,例如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秩序仅靠国家制定法来维持的话,成本高、效果还不好,所以一定要积极发挥这些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人物名片
蒋建湘,1965年12月出生,湖南宁乡人,博士、教授。现任中南大学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聘为中共湖南省委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

相关链接:《长沙晚报》2014年12月5日第AA03理论 http://cswb.changsha.cn/html/2014-12/05/content_23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