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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记者专访陈云良教授——把依宪执政落到实处

发布时间:2014-11-14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把依宪执政落到实处

2014-11-11 07:35:35 来源:湖南日报

本报记者 朱永华

陈云良简介: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他提出的“模糊法学理论”、“转轨经济法理论”、“国家调节权独立性理论”、“公共服务法制化理论”在法学界有广泛影响。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意味着我国宪法将以前所未有的姿态走进大众生活。本报记者日前就此专访陈云良教授。

记者:《决定》提出依法执政的前提是依宪执政,同时又强调党对依法执政的领导,那如何理解党的领导和“依宪”的关系?

陈云良: 社会上有人将依宪执政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其实,坚持依宪执政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放弃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坚持依宪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不是对立的。必须注意的是,党的领导不是党员干部的个人领导,服从党的领导不是服从党员干部个人的领导。任何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领导个人意志和行为都是对党的领导的最大违背和最大破坏。党的意志集中体现于宪法之内,凡是违背了宪法、法律就必定背弃了党的领导,必须将是否坚持依宪执政作为判断是否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标准。

记者:依宪执政是贯穿落实宪法的基本要求,那么如何保障各级党委“依宪执政”呢?

陈云良:现行宪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共识,要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载入党章,使之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和根本执政方式。同时,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和完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规则都符合依宪执政的要求。《决定》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在这一体制下,可以探索将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内合宪性审查机构,对党的决策和执政行为进行合宪与否的审查,这对依宪执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记者: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也是《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否意味着对今后的具体的政策、法规出台和行政方面会有相应的监管和纠错的机制、渠道?

陈云良:是的,将来公民如果觉得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合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显不合理,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利,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起违宪审查,要求废除不合理的规定。党依宪执政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领导推动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党章》应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做出违宪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要督促常委会切实履行好解释宪法的职权,及时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最后,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增设宪法委员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宪法解释、宪法实施监督的议案,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违宪审查。

记者:宪法过去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是一种抽象的存在,与老百姓相去甚远。《决定》出台以后,对普通民众将会产生什么影响?

陈云良:《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且与宪法宣誓制度共同构成重要的宪法仪式,其目的就是要在我们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培育宪法思维、宪法意识。从执政者的角度来看,执政者必须具备宪法思维,提高依宪执政的自觉性。从民众的角度来看,宪法意识的成熟有助于人民运用宪法监督执政党,维系宪法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