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来我校作学术报告
发布时间:2014-09-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9月27日晚上7点30分,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应邀在校本部国际报告厅作了题为“民法典制订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的专题报告。法学院的部分师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兰副院长等省市政法系统干部以及长沙律师学院部分律师等近500人聆听了王利明教授的精彩报告。长沙市司法局副局长、长沙律师学院院长陈海波主持讲座。
报告会前,中南大学副校长朱学红教授会见了王利明教授。中南大学校长助理蒋建湘教授、法学院的部分领导以及长沙律师学院全体领导参加了会见。
报告会上,王利明教授向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市律师学院赠送了他的“法学家文库”14本专著。法学院院长陈云良和长沙律师学院副院长杨建伟接受了赠书。
在讲座中,王利明教授重点强调了民法典制订的重要意义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并从五个方面分析了这一问题。第一,制订民法典与法官债法。王利明教授认为,制订民法典有利于解决部门法之间适用的问题,正确的适用法律,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帮助法官准确找法;有利于确定请求权的基础,促进法律适用的依据统一,裁判依据的统一;有利于新旧法之间适用冲突的解决;有利于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问题;有利于促进准确适用解释法律;培养正确的思维方法,体系化的思维方法;有利于促进法律共同体的形成。第二,制订民法典要确立民法典的“中心轴”。王利明教授认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以法律关系作为民法典的中心轴构建潘德克顿体系(五编体系)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我国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应当以主体、客体和行为构建法律行为,以此为中心轴制订民法典。第三,我国应当尽快制订民法总则,区分总分结构。需要完善民事权利体系,例如社员权、成员权、环境权等权利的设立;完善法人制度;完善法律行为制度;完善代理制度,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同样应当重视;完善时效制度,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的年限,同时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第四,制订人格权法,确立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的人格权法。目前的民法通则中对人格权的重视仍然缺乏,人格权法应当成为民法典中独立的一编。第五,制订民法典符合现实需要,也是人权保障需要。在目前的民事法律中人的地位没有受到重视,重物轻人,是重大缺陷。民法典的制订要注重保障隐私权、姓名权等基本人权。
王利明教授的讲授分析深入、论证严密,逻辑清晰。理论阐述结合案例,深入浅出,幽默风趣,与会听众不仅了解了民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深切感受了民法典制订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学研究应有的严谨精神与基础理论功底。这次讲座法学院本硕博学子全部到会聆听,受益匪浅,是我院提升理论研究、加强学术交流的一次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