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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灯教授参加中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会2013年会并做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13-10-1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13年9月26-29日,由中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会主办、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会2013年会在兰州西北宾馆顺利召开。会议由中国国际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主持,甘肃政法学院校长梁亚民教授致欢迎词。来自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中国法学会等部门领导、各省市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以及大陆、港、澳、台60余所高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和部分研究生近200人参加了会议。

   我院副院长刘益灯教授参加了会议并做了《论网络消费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的主题发言。刘益灯教授指出,21世纪电子商务网络正逐步向各个商业领域延伸,在催生消费者个人利益扩展网络参与空间的同时,也引发了系列网络消费法律问题: (1)在线误导性广告、供应商未经请示发送的电子邮件广告、以及在线商业信息披露中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与实践问题;(2)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问题;(3)电子支付工具的错误使用及其丢失或失盗后的赔偿责任问题;(4)消费者相关网络隐私资料的泄密甚至被出卖问题;(5)网络消费中的商业信用与交易安全问题;(6)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问题等。而我国目前对上述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反观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都存在一些成功的做法。例如,欧盟颁布了系列指令: 1997年《误导性广告指令》、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1997年《远程合同中消费者保护指令》、1993年《不公平消费合同条款指令》、1999年《关于消费商品销售及其相应担保若干问题的指令》、1998年《关于在个人资料处理和这些资料的自由流动过程中保护个人权利的指令》、2001年《布鲁塞尔规则》 ,导致欧盟消费者保护法在广告、格式合同、担保责任、网络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美国为促进和培育商人和公众之间的商业信任关系,美国设置了良好商业局这一政府专门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具有良好信誉的商人商号,并构建了磋商、调停和仲裁等网络消费争端解决方式。日本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昭和43年《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平成13年《消费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消费者保护义务和消费者的撤销权等。因此,我国应根据具体国情,在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预防和解决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的对策 : (1)设置政府专门机构,加强公众传媒的社会监督力度,强化政府的消费者保护义务;( 2)修订和完善《广告法》,规范在线误导性广告,严格广告审查机关的行政监管责任,增加规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3)修订和完善《产品质量法》(最好颁布新《产品责任法》),制定高水平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消费商品销售的担保及责任期间;(4)制定《消费合同法》,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立法理念,规定网络消费交易合同规则;(5)制定《电子商务法》,专章规制网络消费交易行为,明确网上支付中的安全规范和赔偿责任限制规范;(6)制定《网络消费争议解决条例》,规定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规范,健全在线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

   刘益灯教授的发言引发了专家学者们对网络法律问题的共鸣,与会代表们争相发言,热议网络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使会议气氛更为自由热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