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雄教授在《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发表“我国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制度之构建”一文
发布时间:2018-07-0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在新近出刊的《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中,我院黄先雄教授发表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制度之构建”一文。该文指出,由于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没有区分必要参加与非必要参加,导致第三人“利害关系”标准的模糊性与“遗漏当事人”发回重审的必然性之间存在高度紧张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被遗漏的第三人时标准不一,甚至对同一情形下的第三人是否属于被遗漏的当事人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而且存在过于宽泛地将第三人认定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问题,徒增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消耗,造成程序空转。为此,我国有必要引入“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概念,并以“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法律上利益将被法院裁判一并确定”作为认定标准;同时,应该对现行遗漏当事人一律发回重审的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并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中关于第三人申请再审的制度设计。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