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整版刊发陈云良教授学术成果《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2016-05-1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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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良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创建的学术理论有“模糊法学理论”“转轨经济法理论”“公共服务法制化理论”。参加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前期起草工作。 |
冷静对待儒家文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指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然而,我们在什么样的地基上建造法治中国大厦?我们赖以生存的儒家文化土壤和法治精神是相生还是相克?儒家的德治能否转换成现代法治?这些基础性命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不可否认,儒家文化几千年来一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主流地位,对形成超稳定的治理结构功不可没,其中不乏可以扬弃的因子。儒家文化有精华,也有糟粕;既是一套文化体系,也是一套治理体系。封建制度下的臣民被无所不在的儒家伦理结构在家与国之中,所谓“不知礼,无以立”。儒家文化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儒家文化的产生与维系反过来又固化了农耕文明,阻碍了其向工业文明的转变,这就是为何中国古代虽然不乏有才有智之士,亦不乏技术和理论上的创举,却无法率先走上工业化道路。然而,由儒家文化的封闭性所固化着的农耕文明在全球的工业化浪潮中并不能“独善其身”。一百多年前,在西方炮舰的猛烈轰击之下,国人的意识逐渐清醒,以严复为代表的一批知识分子率先睁眼看世界,在引介西方先进思想的同时,对以儒家伦理为主要基因的传统文化不断予以反思和批判,并在新文化运动中达到高潮。“打倒孔家店”、“拥护德先生”等等就是那一时期所普遍倡导的观念。对儒家文化的批判和新文化的倡导,在解放国人被束缚几千年之久的思想观念的同时,也为中国的文化体系和治理体系输入了新鲜血液,中国由此逐步踏上了近代化的征程。然而,百年以后,在我们走向市场经济,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面对信用缺失、纲纪崩坏、吏治腐败的问题,不断有声音呼吁要重回儒家伦理,承袭儒家伦理中的精华以化解当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这些社会问题。还有人甚至认为儒家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服从意识有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观念。追本溯源,这实质就是儒家的“德治”、“礼治”在现代的翻版,与法治是格格不入的。以等级观念、服从意识的压制型伦理所塑造的守法观念并不是现代法治所需要的,秉持这种守法观念的公民也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公民,而只是顺民乃至臣民。
有观点认为,在挖掘和倡导儒家文化对市场经济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作用时,可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尝试将对儒家文化的讨论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儒家的礼可以矫正社会的无德,儒家的仁可以纠正社会的无信。不少学者建议重塑乡贤文化来解决当前乡村治理的失范和混乱,不啻是一种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模式。儒家对于家庭和教育的重视亦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宝贵资源,也是世界公认的中华民族美德。不过,儒学所固守的儒家伦理无论怎样限定,在本质上都是农业文明的主导性文化,都是源于封建专制的人治文化。法治中国的建设固然离不开对本土资源的挖掘,但不假思索地将儒家伦理当中背离法治精神的传统贯穿于法治文化的培育之中,则毫无疑问是南辕北辙,试图在儒家文化中透析出法治的本土资源也无异于缘木求鱼。
等级观念滋生权力腐败
三纲五常是儒家文化的基本骨架,而“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三纲五常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以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等级制度,“乃教人忠君、孝父、从夫。无论政治伦理,都不外这种重阶级尊卑三纲主义”。等级伦理可谓是儒家文化中的构架性元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皆禁锢在森严的等级制度之中,同时也被森严的等级制度所异化和扭曲。在封建等级社会中,“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要求臣子尽片面的忠、孝绝对义务,毫无公平、正义可言。人权、自由、理性等观念都因等级伦理的压制无法破土而出。即使像诸葛亮这样绝对聪明之人也摆脱不了这种迂腐的等级伦理,忠心侍奉傻子阿斗。曾国藩这样的近“圣”之人在明察慈禧的昏淫之后,仍然摆脱不了愚忠思想束缚,弃正义不顾,从为腐朽的清朝政府卖命中求得人生的满足。可以说,等级伦理作为封建社会权义分配的基本逻辑,是儒家文化在封建社会长盛不衰的深刻根源。
虽然等级观念作为一种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自“五四”以降就一直遭受无情的鞭挞,但等级伦理至今依然没有从我们的文化结构中清除干净,国人的身体中依然流淌着等级伦理的血液。在权力运行场域中,人们在行为选择方面首要考量的多数是上级的“意思”,而有意无意忽视了法治所应有的正义、公平,以至察言观色的能力甚至成为官场晋升的重要资本。那些敢于坚持己见、仗义执言的人往往会逐渐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异类”,在“劣胜优汰”的官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官本位、权力本位早已成为社会实现平等、自由、正义与法治的掣肘。权力腐败现象在等级社会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即使当年朱元璋“剥皮实草”的峻法酷政也未能在反贪肃腐方面取得成功。之所以如此,乃因儒家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构建了权力腐败的社会心理基础:等级观念使权力绝对化,绝对化的权力必然呈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绝对化的权力反过来又巩固了人们的等级观念,使其成为人们心理结构中超稳定系统,对权力腐败,人们因心理定式的驾驭不愿或不敢出面制止,使其得不到有效的社会制约。中国世俗社会制约腐败的民间力量十分弱小,民治基础极端薄弱;社会制约力的软弱又进一步使权力呈恶性膨胀,腐败得以随意化、普遍化,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解殆尽,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等级伦理加上儒家文化中以自我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伦理,为了保全自己,为了自己的升迁,对于来自上面的恶,人们被迫放弃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忍“恶”负重。权力在等级伦理中逐渐异化成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十八大以来在高压反腐态势下那么多“老虎苍蝇”不断落马,足以证明权力异化有多严重。权力失范当然有制度上的成因,但更为深刻的文化基因是等级伦理。等级观念、服从意识不仅不会形成法律的普遍遵守,反而会造成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和迁就,“老虎”们明目张胆,无所顾忌,上行下效,最终导致法律的普遍无效。而且儒家文化中的服从,是对具体权力的服从,它只习惯服膺于人的肉体,服膺于具体的对象,“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而不是服膺于抽象的规则、无形的法律。由是,实践中不少党政负责人歪曲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狭隘地理解为对党政一把手的无条件服从,将合理的反对意见定性为“反对党的领导”“不讲政治”。党的领导权被异化成某些党政负责人把控话语权、谋取个人私利的挡箭牌。
宗法意识消解规范理性
宗法意识担负的是秩序建构职能,是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它对民间百姓的慑服作用在许多时空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国家法,尤其是建构性的国家法未必能够深入民心,成为人民的普遍信仰。但宗法意识几千年前却已融入民间百姓的行为举止之中,其民间影响力远非国家法可比。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宗法意识在实现社会秩序建构的同时,又牢牢抑制法治的生长,可以说宗法意识是儒家伦理化和消解法治精神的最主要因素。宗法意识对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甚至要远远超过等级观念。儒家传统要求父慈、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尤其是子女应绝对孝顺父母,“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但儒家传统中以忠、孝、义、顺等为基础构造的宗法伦理是一种片面化甚至极端化的行为规范。宗法伦理所要维护的主要并非公平、正义,而是权力秩序的稳定,哪怕是一种压制型的畸形稳定。这种观念环境下无法自然生成公平、正义之法治精神,在当今社会还会抑制国家法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阻滞法治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展开。
宗法意识的作用机制鲜明地体现了儒家文化生长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土壤的基本品性。正因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就显得相当封闭,自然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关系也就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渐次向外扩展,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个相对封闭的圈子。作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习惯,宗法意识也以上述交往形态为核心表征。宗法意识从孝出发,以孝推出悌,继而推出信,由里及表,通过血缘关系以己为中心扩展成一个有亲疏远近之分的伦理圈。这正是目前我党严格禁止的“圈子文化”,宗法意识就是圈子文化的内在基因。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为差序格局,他说:“中国社会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全在同一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家庭关系的放大与延伸,首先是父子,然后是近亲,继而是远亲、朋友,远至同学、战友、老乡都可以拉入这个圈子。宗法意识是其引力波。以各种“宗法关系”为纽带搭建的“圈子”成为一个个利益共同体,在利益圈内部,法治形同虚设;在利益圈外部,法治则会遭遇来自利益集团的强烈抵制。所以,在国家致力维护股市稳定时,利益集团竟然敢于践踏一切法律规则,冒天下之大不韪肆无忌惮做空。
以各种“关系”为纽带搭建的“圈子”成为一个个利益共同体,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生成的熟人社会规则在当今社会就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关系”。大家在办事的时候首先是要托熟人、找关系,人情大于王法,反而将制度规范置于可有可无的次要地位。周永康、令计划热衷于搞小圈子,其实就是要在法律之外形成自己的势力范围、利益集团,将法律屏蔽于圈子之外,使得权力的滥用失去法律约束。其成员在圈子里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常见于各种场合的老乡派系,都不过是宗法伦理的放大与外化。不要怪我们的律师把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而是宗法伦理这张大网实在太坚韧,太大了,无人能逃避。150多年前,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留下了一句至今脍炙人口的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宗法伦理衍生出来的各种“关系”、“圈子”无疑还是将人们固化于特定的身份之中,以身份而非以契约作为社会交往的纽带。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逐渐被宗法伦理化约于无形,可以说,根源于宗法意识的“关系”严重冲击了规范理性。国家法所蕴含的规范理性难以经由法律的实施融入个体行为决策之中,以法治为核心的制度文明建设也就难以取得突破。新的党纪条例禁止党员干部搞同学会、老乡会,追求的是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摧毁的就是横亘在法治大道上的宗法伦理。
和合伦理化约法治精神
如果将等级伦理与宗法伦理作为儒家文化的糟粕予以批判尚能够被接受的话,那将和合伦理也作为批判对象似乎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因为中国人自古以来对“和”有着特殊的情怀。《中庸》有云:“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吕氏春秋》则曰:“天地和合,生之大经也。”历代学问家都将“和”、“合”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湛思想加以继承和发展。在和谐社会建设热潮中,我们更是容易对和合伦理不加反思地全盘继受。从现实图景来看,和合伦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们之间紧张对立的关系,但也消解着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和则忍,忍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由于一味追求“和为贵”,培育了人们“忍为尚”的消极容忍心态。因为和合文化的熏陶,人们习惯于消极退让,有理让三分,耻于面对面的权利相争、干戈相向,不习惯对簿公堂,具有浓厚的厌讼情结。更为严重的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只扫各自门前雪。人们为了求得自身的平和,容忍和放纵犯罪,放弃正义、公平和良知。和合伦理之下,法律之于违法犯罪者,犹如用丝线来绑老虎。容忍甚至麻木的社会心态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温床。更加严重的是,在和合伦理下,人们容易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看客心态,甘当和事佬,进而缺乏对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应有关注。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公民意识的觉醒,如果人们总是将自己脱离公共场域,公民意识和法治社会必然持续难产。
和合伦理反映到司法上,则是司法者过分偏重息事宁人,而不注意化解矛盾,不注重处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在司法制度建设中,不少学者还试图从和合伦理中寻找调解制度的传统文化资源,认为“儒家文化‘以和为贵’的思想不仅对封建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维护功能,而且对当代民事诉讼法的建设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大调解一度有取代裁判之势。审判成了和稀泥,法官成了“泥瓦工”。秋菊要讨个说法无奈而不得。我们不否认和合伦理对调解制度来说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也不否认调解制度对定纷止争和缓解社会冲突的重要意义,但我们要反思的是和合伦理与调解制度真的符合法治精神吗?和合伦理真的能孕育和谐社会吗?“一让两有,一争两丑”,和合伦理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之上,试图以静制动,以善制恶,以对私利的妥协来换取社会交往中的平和,并以此来构建社会秩序。而法治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权利的肯定来抑制他恶,由表及里,通过权利的对抗来构建社会秩序。法治的基本性格不是“和”,而是“分”:通过权力分工来实现分权制衡;通过当事人分庭抗礼的抗辩式诉讼来实现公平正义;通过立法实现权利分配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只有在“分”的文化当中才能厘清各自的权义边界,只有在“分”的环境中才能让各自的权利义务得到有效实现,只有在“分”的制度中才能让侵权弃义的行为得到应有惩罚。和合伦理作为儒家传统,在个人道德领域、人与人交往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社会层面过分强调和合伦理则会抹杀法治的基本性格,无法建成真正的法治国家。合同(契约社会)只能通过先君子后小人的程序才能签订,和谐社会必须通过法庭的分庭抗礼才能达成。
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启蒙
植被需要适当的土壤和气候才能成活,法治也只有在相合的文化基础上才能建成。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在此背景下进行法治建设,必然会逾淮为枳,发生错乱与迷失。以等级观念、宗法意识与和合伦理为内核的儒家文化总体上腐蚀法治精神,严重阻碍人们法治信仰的养成。要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首先必须进行文化启蒙,改良传统,培养法治文化,形成信仰法治的社会基础。可以说,启蒙依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题。孙中山先生也曾认为中国实行宪政首先要进行文化启蒙与改良,要有一“训政时期”,他在《建国方略》中说“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我国人民之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他在公布《建国方略》的宣言中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西人也同样肯定文化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法国学者托克维尔认为美国人的习俗、习惯是美国民主制度取得成功的三大原因之一,文化起了关键作用。遗憾的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浪潮中,很多人热忱有余而理性不足,在不反思和解决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的相克之处的前提下不加批判地提出继承传统文化的主张。严复先生曾言,“以今日民智未开之中国,而欲效泰西君民并王之美治,是大乱之道也”。如果潜藏于人们意识深处的这些落后的儒家文化不被改良,法治中国的建设就很难走上正确的轨道,并时时受到羁绊。
磨刀不误砍柴工,培育法治意识,形成全民守法的局面的当务之急不是简单地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当前,一方面需要借助儒家文化合理元素重塑和提升个人的道德素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理顺和重构社会秩序,为社会注入活力,这就需要改造我们的基因,进行法治文化的启蒙,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伦理道德,涤除我们血液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改良和合伦理。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治启蒙和文化改良是一项浩大而复杂的思想再造工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西欧的法治社会是在文艺复兴、思想启蒙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自15世纪初期到17世纪末期,经过了近300年的历史。可见,撼山易,撼秉性之难。因此,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法治建设的艰巨性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在法治启蒙和文化改良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性作用。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活动、党风廉政建设等一系列活动的主体内容就是对传统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彻底剔除。首先在党内养成法治意识,从上至下,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文化启蒙和改良的主体是人民,法治的本质在于民治。依法治国必须要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与到法律的执行与实施中来。民治不兴,法治难成,千百年来的理论演绎证明了这一点,当今社会活生生的现实亦给我们同样的启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紧紧围绕人民,聚合人民的力量来培育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