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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教授在《法学评论》上发表《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中国宪法权利性质之实证分析》

发布时间:2015-06-1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题   名】 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中国宪法权利性质之实证分析

【作   者】 周刚志

【期   刊】 《法学评论》2015年03期

【机   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当前美国学者对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讨论充满分歧。借鉴德国的基本权利类型化理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是关于"本权请求权"而非"权利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类型化方法"。"消极权利"是指"要求权利相对人予以尊重与容忍的权利","积极权利"是指"要求权利相对人予以给付或作为的权利"。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与财政支出等情况来看,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注重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但是政府的"积极义务"可能意味着某项"职权",并非当然对应着某项"积极权利"

【关键词】 宪法权利消极权利积极权利积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