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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中缘教授在《法学》上发表《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一文

发布时间:2014-09-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题目: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

期刊:《法学》2014年第7期

摘要:泛契约化的调整模式并不能当然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单方意思自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基础在于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单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种意思表示一般不能予以撤销,在意思表示具有瑕疵时也应如此。除为自己设定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之外,不得附条件或期限,否则该行为无效。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独立的规则,为实现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避免单方法律行为的契约化,未来应该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单方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如此规定,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才具有存在的基础,民法典各编中的单方法律行为也才具有适用的基础。。

主题词:单方法律行为,私法自治,契约,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