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亮华特聘教授在《中外法学》发表论文《我们需要怎样的专门法院》
发布时间:2024-01-1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文章认为,专门法院顺应司法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而出现,并受到区域治理政策目标的深刻影响,这些因素决定了其内生性地存在司法“偏狭”的可能。因此,设立专门法院应当保持谦抑与克制。2018年《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列举的专门法院类型,是几经立法变迁和现实调整后,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专业审判需要而确立的,基本符合专门法院的内涵与特征,不宜任意作扩大解释。建构我国的专门法院制度,应当坚持法院法定这一宪法原则,确保专门法院在宪法秩序内生长和运行,同时亦需明确专门法院管辖权的性质,使其与普通法院管辖权在立法上得以区隔,并通过设立综合性专门上诉法院,最终实现在专业审判领域的裁判标准统一以及专门法院组织的适度体系化。
一一审: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