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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探讨知识产权保护:需加强行政执法力量

发布时间:2016-08-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原标题:湖南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大保护”工作格局下需加强行政执法力量


中新网长沙8月16日电  国家《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正在进行,如何更好地开展专利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国内最早设立专利执法专门处室和开展专利执法工作的湖南,近日以地方实践为基础,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优势互补的“大保护”工作格局下如何进一步优化专利行政执法进行了积极的探讨。


优势互补的“两条途径”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进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据统计,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386件和101324件,同比分别上升14.51%和7.22%。其中,新收专利案件11607件,同比上升20.3%。同期,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突破35844件,同比增长46.4%。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驾齐驱,已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选择的重要途径。


去年底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在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时继续明确了方向,要求“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指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多样性、及时性等特点,司法保护有优先性、全面性、终局性等特点,两者要优势互补,有效衔接。


“在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当中不应突出某一方的强势地位。”中南大学法学院何炼红教授表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负责不同的领域,承担不同的职能,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简单强调某一方是“强保护”,不利于维护二者各司其职、协调并进的平衡关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余晖透露,2011年中院民三庭处理知识产权案件429件,2014年706件,到2016年7月底已经受案1348件。他说,一定程度上加强行政执法,会有利于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能分流一些案件,且不会影响司法的最终裁决权。


行政执法力量亟待强化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恐怕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留存并优化的过程。”吴汉东教授表示。


数据显示,在查处假冒专利领域,2013年至2015年,湖南行政机关受理的假冒专利案件总和为7778件,超过了同期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总和(7124件),说明在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的假冒专利行为上,行政机关毫无疑问是主要的保护力量,行政查处发挥了司法所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同样,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60.4%的专利权人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从中也可看出权利人对于行政保护有着较强的依赖。因此,何炼红教授建议,《专利法》修改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针对大规模侵权和重复侵权等影响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赋予专利行政部门查处、调查取证等必要的执法权力。”


湖南是全国最早设立专利执法专门处室和开展专利执法工作的地区,办案量及工作成效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其中,在专利行政执法方面湖南的一些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如在全国率先开发和推广使用“专利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率先开展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率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市场”创建工作,等等。


尽管如此,湖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专利保护方面还是感觉有些力不从心。这一方面因为执法队伍的单薄,另一方面是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肖祥清指出,不管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还是行政保护,都离不开法律制度这一强有力的武器。“相应强制措施的缺失,无法有效制裁和震慑侵权行为,难以发挥行政执法方便快捷有效的作用,导致专利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使其‘永远在路上’。”


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作为企业代表,三一集团专利主管刘明玉表示,企业做知识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为了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无论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能够最快维护企业权益的就是最好的,维权的最终目的是停止侵权,“只有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创新水平才能真正提高。”


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企业类型专利权人有47.5%认为“专利保护效果不好,不足以为此公开技术信息,从而被竞争对手获悉”,这说明了目前创新和竞争环境还不理想。正如何炼红教授所说,“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需要建立一种能动的、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


按照她的解释,生态环境基本要素包括法律权利意识、法律规则意识、独立的司法制度、有效的行政执法、功能良好的创新和竞争机制,科学的法律依据,支持保护的行业惯例,最重要的是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社会保护是彼此依存的利益共同体,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攸关者。“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的优势,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合理配置社会保护的资源,形成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多种保护模式协调发展的局面,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这与吴汉东教授提出的“健全自治机制”建议不谋而合。“环境的治理不仅依赖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发挥主体的自治作用也非常重要。”吴汉东指出,“行规、乡约民俗跟国家通过的法律有共同的规范和治理的意义,所以企业和产业行业最大范围的自我治理,法定范围内的参与治理,以及我们谈到的调解问题和行业协会的自治问题,都是有意义的。”


(转载自中国新闻网  唐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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