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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讨沙龙——中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磊召开首场研究生学术先锋沙龙

发布时间:2018-11-2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18年11月20日下午3点,由中南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南大学法学院研学会协办,中南大学法学院17级研究生张磊申办的研究生学术先锋沙龙活动第一场在文法楼210案例研讨室顺利举行。会议特别邀请中南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谢维洪、硕士研究生庹恒,中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卢赫明,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张泰恒,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地、赵伟、硕士研究生卜征华,另有中南大学法学院其他本科生、硕士生参与此次研讨沙龙。本次研讨沙龙主题为《跨学科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研讨沙龙》,旨在以跨学科研讨会的形式探讨拟制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的可行性,以期通过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碰撞,为同学们提供多角度的思考方式,拓展学术思维宽度,实现学术创新。

研讨沙龙伊始,张磊以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为例,提出目前存在的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否定说和有限说不足以解决现实问题。以此为基础,他提出自己的观点,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同时,他表明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从新维度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

针对核心议题——强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实现,参与嘉宾及现场同学展开激烈讨论。谢维洪提出,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化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志是知识获取速度的加快,人工智能进化速度会越来越快。此外,算法的模糊性也为强人工智能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庹恒提出,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在于人工智能能否自主取得财产权,引入保险金制度或许是人工智能取得财产的关键。人工智能保险金的来源可以从厂商、使用者、政府等方面考虑。张泰恒则从人工智能对化学生产、实验的改变,以人工智能对化学实验温度测量的影响,阐述人工智能对化工实验、生产的重要性。卢赫明提出,强人工智能是否能够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对人脑的研究成果。现阶段信息科学领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研究主要是仿照人类大脑思考机制进行的,人工智能技术的目标是不断优化并逐渐逼近人脑。但现在面临一个瓶颈,在医学领域对于人类大脑的工作机理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限制了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科学领域的发展。

卜征华认为,人工智能程序是人类预设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其运算结果的可预测性,人工智能无法达到自主行为,其根本属性是人类的工具。余地从微观法理学的角度,提出法人的主体资格一开始是拟制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将法人这种共同体的法律资格用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了。如果说法人主体资格的这种变动蕴含着法人对人的价值的话,推及到人工智能,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是否可以直接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而不再是“拟制”。赵伟作最后总结发言,他认为研究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必须坚持“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原则,所有的问题应紧扣“人本身”这个维度。

中南大学研究生学术先锋沙龙活动旨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互动,在交流讨论中不断完善自己的心中所想。推动中南学子间的学术交流,开拓学生的研究视野与思考范围。藉此提升中南大学整体学术研究能力与创新能力,实现双一流高校建设目标。

(撰稿:张磊;摄影:邢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