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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徐靖应邀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09-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18年9月20日,由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主办、东南大学组织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专题研讨会在东南大学隆重召开。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徐忠波,东南大学党委书记左惟,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副司长、东南大学副校长周佑勇,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综合处处长杨大研,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翟刚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育室干部陶文琪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东南大学、中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河海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等单位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出席并参加此次会议。


   《学位条例》自1980年2月制定至今(2004年8月修改一次),已适用逾38年;应当说这部法律在奠定中国学位授予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过程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因其制定时间相对较早,而中国的学位管理制度实践已在三十多年中发生了巨大变化,《学位条例》的很多内容已明显不合时宜,特别是若干学位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授权申请与审核等案件甚至是司法案例的出现,使得《学位条例》亟需做重大修改。

   与会专家围绕《学位条例》修改中所涉及的学位授予权性质、学位本质、学位授予与撤销的正当法律程序、学位与学历的关系、学位授予的条件与标准、外国学生取得中国学位的论文要求、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学位委员会与其他校内委员会的衔接、学位立法与其他教育立法之间的关系、学位纠纷的司法介入等展开了深入交流。


   中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共建)执行主任徐靖副教授应邀参加会议,并针对《学位条例》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其认为,首先,应正确厘清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性质,界分学校学位委员会与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关系,坚持“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学术的归学术”的基本准则,并将此贯穿学位授予和撤销的相关制度中;其次,在学位标准设定上,应坚持纯粹的学术标准,非学术因素如纪律处分等不可作为不授予学位的因素;再次,对于学术异议中的程序问题不可排除司法与行政救济。

   在本次会议的总结环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王大泉副司长指出,本次《学位条例》修订研讨会观点深入、全面,可以看到很多学者已把自己的学术目标转向了对学位条例的研究;《学位条例》的研究有难度:第一,不同的学科研究视角不同;第二,《学位条例》的修订需要深入了解《条例》制定的背景;第三,《学位条例》的修订需要系统考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以及学校和学生两对关系;第四,需要统筹考虑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问题。王司长认为,本次会议已形成下列共识:第一,《学位条例》修改应坚持大修的修法导向;第二,学位制度是国家制度,国家有责任完善学位制度;第三,应坚持目前三级学位层次,所设学位应该符合世界潮流。这些形成的共识将融入日后的《学位条例》修改之中。



(转自“中南EducationLaw”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pkd7juLpxPZKRKNxESZa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