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刚志教授出席2017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高端峰会
发布时间:2017-09-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9月17日,2017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高端峰会在中国传媒大学国际交流中心举行。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大历史观:推动区域文化产业协同创新”,指导单位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主办单位为北京 CBD创新发展年会组委会和中国传媒大学,支持单位为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承办单位为中国传媒大学经管学部文化发展研究院。来自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传媒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20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教授在大会分论坛“数字创意时代的文化消费”做了主题发言“数字创意时代的数字文化产业立法”。周刚志教授指出:随着数字文化产业的不断兴起,我国网民规模不断增大,手机网民规模接近7亿,这说明全新的数字时代已经来临,它将导致文化产业存在形式、传播模式、影视模式发生重大转变,文化产业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也将发生重大转型。数字文化产业的兴起,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是增加人民的文化获得感。在互联网时代,传统文化产业形态下文化企业靠出售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获取市场收益的盈利模式正遭遇严峻挑战。但是,只要有高知名度,文化企业就可以借助于互联网的便利,免费提供部分或全部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通过“植入广告”、延伸产业链等方式,就能够获得巨大成功。进而言之,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免费产品尤其是文化产品,即便其没有在直接层面增加GDP的比重,却已经在实质上提高了人民的“文化获得感”。第二是促进供给侧改革。数字技术的产生和应用,数字文化产业迅猛发展,使得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得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关联,经济学上的供需双方得以面对面地“坦诚相待”,文化生产与文化消费可以同步进行。“网络直播”等新型产业业态的快速发展及其所产生的巨大市场效应,正在提醒文化企业的经营者:向市场学习、向消费者学习。文化企业需要利用互联网构件传播平台,利用大数据等分析技术和三D打印技术,根据消费者的反应及时调整生产内容,向消费者个体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数字文化产业的此种生产模式,正是我国正在推进的“供给侧改革”的重要范本。
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决定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2020年文化产业要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如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周刚志教授认为:从经济学理论上看,内生的技术进步才是文化产业持续发展的决定因素。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应用,不仅会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也可以为文化产业的传统业态、现代业态的转型、升级,提供强劲的发展动力,它将可能是未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内生因素之一。为此,已经有一些国家出台专门法律,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譬如韩国在《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之外,又制定了《内容产业振兴法》,设立总理担任委员长的内容产业振兴委员会,其管理机构的规格甚至更高于《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的管理机构即文化体育观光部。韩国的“数字内容产业”与我国的“数字文化产业”比较相近,其核心要素均在于数字创作和传播技术的应用,从而实现文化产业总产值的不断增加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当前,我国正在筹划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但是,国家要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并非一部法律就可以完成。《文化产业促进法》是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一般法”、“综合法”、“主干法”;我国还需要制定《数字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主干法”、“专门法”。周教授认为,中国《数字文化产业促进法》至少应该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基本政策及主管机构;第二,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一般性政策扶持措施;第三,数字文化产业的行业协会与引导数字技术发展的认证机关等管理机制;第四,数字文化产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其纠纷裁决等法律机制。总之,数字文化产业的发展,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难题,给传统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它不仅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尤其需要引入一种积极、稳妥的规则生成机制与纠纷裁决机制。《数字文化产业促进法》对于引导和规范数字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图片来源:微信公众号言之有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