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研讨会圆满举行
发布时间:2015-11-1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2015年11月15日上午9:00,《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隆重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与湖南省卫计委法制处主办,由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卫生法修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课题组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课题组联合承办,向各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湖南省三级法院民一庭领导、湘雅三家附属医院医务部主任、省卫计委法制处领导、律师、鉴定人、学者等三十余人齐聚一堂,共同讨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提出了非常全面、专业、客观的修改建议。
中南大学法学院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杜仕林研究员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中概念界定需要进一步清晰、病历资料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和鉴定制度需要进一步创新。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周宇君律师从立法目的、立法层级和鉴定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并且指出“医疗纠纷”这一概念表述要更加严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丁念红庭长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整体功能定位要更加精准,条文构架结构要适当调整;具体条文的设计与现行法律法规要保持一致;同时应当针对司法困惑更加积极作为。
中南大学医院管理处肖自安处长认为应当从时间轴的角度考虑医疗纠纷的预防、产生与解决,并且要保障医方、院方和患方三方的地位平等。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郭超群庭长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要破除部门立法倾向,概念界定需要进一步清晰,鉴定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要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与保障,并对送审稿的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钟建林副庭长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应该破除部门立法倾向,明确将行政调解前置,并建议专章规定“医患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权利义务”。
湖南省卫计委法制处曹跃斌处长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2015年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进行横向比较,指出送审稿要进一步规范鉴定制度,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赔偿数额。同时特别强调医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损害科学,若过分注重医疗损害,将会有损于医学行业的发展。
湘雅三医院医务部阎雪彬主任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中概念界定需要进一步清晰、第二章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增强其操作性、建议将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加以区分,并对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湘雅三医院安全部严文广主任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需要对患者偷盗抢夺病历的法律责任、尸检费用承担等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同时也对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中南大学基础医学院蔡继峰副院长从立法层次、送审稿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对医生权利保护,和“鉴定结论”的概念表述四个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中南大学法学院陈文曲副教授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应从“医患安全保障法”的角度进行立法,同时要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患关系办邓旸主任从医院医患纠纷处理的实践经验出发,肯定了医患纠纷处理取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应该更多关注医疗行业内部,对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提供规范指导。
湘雅医院医务部丁宗烽主任首先肯定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的积极意义,同时从立法依据、概念界定和医疗损害事实认定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彭亚东审判长指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的体系应该进一步完善,同时应更加积极回应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最后,中南大学法学院陈云良院长做总结性发言。此次研讨会的参会主体涉及到省卫计委、法院实务审判部门、医院系统、鉴定机构、律师以及学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各位专家学者就《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发表了专业、深刻且客观的建议。
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会将此次研讨会的研讨内容整理形成统一的意见书,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以推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完善,为国家医疗卫生立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