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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教授在《法律科学》发表论文《从“可以适用习惯”论地方性法规的司法效力》

发布时间:2018-12-0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谢晖教授在《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发表《从“可以适用习惯”论地方性法规的司法效力》一文。文章指出,“可以适用习惯”是我国“民法总则”的新规定,这一规定赋予习惯以一定的司法效力。但反观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其司法效力实际上仅仅主要停留在“参照”这种授权性或选择性规范层面。这意味着在司法上,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与习惯的效力相当,甚至有时还不及习惯的效力。无论如何,这是对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地方性法规的司法忽视。为此,应在司法之国家和地方双重属性基础上,在可诉性前提下,检讨地方性法规在司法中的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并通过地方立法,尽量把习惯认可为地方性法规,以既升华人们约定成俗的习惯,也提升地方性法规的司法效力,还保障司法之裁判有据、有效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