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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张宝博士在《政治与法律》上发表《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举证义务研究——对《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

发布时间:2015-03-2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张宝

【期刊】 政治与法律,2015年02期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权威机关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解读持一种形式解释的观点,认为受害人在因果关系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义务,以保护弱者。该意见过于注重价值排序而忽视利益衡平,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弱化、规避乃至否认。经利益衡量并参酌比较法经验,宜采取一种实质解释观,将第66条视为对法官降低受害者说服责任的提示性规定,将环境致害过程分解为排污事实、传播事实、污染事实、暴露事实以及损害事实;受害人除证明排污事实和损害事实外,尚需证明传播事实、暴露事实以及科学层面的致害可能性,才能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由加害人反证因果关系不存在,反证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更多还原

【文内图片】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CLS(2014)Y10];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项目编号:13YBA33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环境侵权与相邻污染侵害的适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4BFX1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