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清望
【期刊】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1期
【机构】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判断为中央统一开展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前提, 但是这种判断却将司法权的法理内涵和本质规律与政法语境下的政治要求混同起来, 从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难题。司法改革必须首先回到司法本质属性上来, 遵循司法权的内在运行规律, 才能在救济权利、定分止争和制约公权的基础上, 更好发挥其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功能。
【关键词】司法权; 法理内涵; 政法语境; 司法地方化; 司法行政化
【基金】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研究” (12@ ZH017);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 (13&ZD032);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FX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