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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湘教授在《法学》上发表《治理理念下的柔性监管论》一文

发布时间:2013-12-26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蒋建湘 李沫;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期刊】 《法学》2013年10期
【摘要】 在任何缺乏国家监管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会理性地得出结论:一个社会将处于永无休止的混乱状态。因此,国家监管是国家治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在现代社会,国家监管主要就是国家的代表者政府的监管,它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和克服市场缺陷而由政府相关主体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社会问题进行监督和规制的活动。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政府监管的内涵必然随着治理理念的变化而变化。在当今社会,“治理”已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统治的代名词,它具有“统治”一词缺乏的重过程、注重相对方主体地位以及强调协调和互动等优点,已成为国际社会亲睐的“时髦词语”。有学者赞叹道:“如果说治理是一种权力,那它表现为一种柔性且有节制的权力。”因此,在现代话语中,治理理念下的监管也就透着一种柔性的光辉——不是简单地将被监管主体视为对象而更尊重被监管主体的意志和权利,不是生硬地使用命令和强制而是更注重激励、协商等柔性(即非强制性)手段的运用,不是选择结果控制而是更注重民主的过程以及被监管主体的参与等。本文正是从“治理”的这些特质和要求出发,对政府柔性监管的兴起、内涵以及我国柔性监管的确立与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