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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教授在《现代法学》上发表《生态法治元论》一文

发布时间:2013-09-1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江必新

【期刊】 《现代法学》2013年03期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迈向生态文明不仅是政策的主观选择,更是社会发展的客观必然。人与生境的现实紧张表现为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空间性、时间性、主体间性、行为间性四个维度呈现出相互交织的矛盾样态。调整复杂的矛盾关系、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法治的因应变迁。生态法治相较于人本法治的质性迈进突出反映在作为法治基本范式的"权利"在内涵方面的拓展和外延方面的丰富。生态法治因之呈现出统筹性、前瞻性与科学性三个典型特性。在规约建构方面,生态法治要求完备性立法和多层次建制。在运行实施中,必须强力施治,反哺法律权威;创新机制,诱致自我实施,并通过伦理文化的辅助导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