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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澜波博士在《法学》上发表《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属性辨析》一文

发布时间:2013-09-0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徐澜波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期刊】 《法学》2013年06期;

【摘要】 厘清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属性涉及将具有自然属性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活动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予以抽象化、保障化和可制约化等问题,也涉及宏观调控法治化路径的选择问题。将宏观调控权界定为权力者均未回应与分析宏观调控权为何不是权利或者不兼有权利属性,也未指明具有该属性的宏观调控权归属于国家权力范围内的哪一种具体的类型;将宏观调控权界定为权利者误解了权力和权利之本质与特性;将宏观调控权界定为兼有权力和权利特性者缺乏理论与现实基础。判断宏观调控权的法律属性应以权力和权利所共有的行为对象、行为功能、行为内容等为客观基础。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活动,其调控对象具有公益性和公共物品属性,与权力所具有的公益性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性特点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客观上需要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宏观调控职能的不可放弃特性亦强化了宏观调控权的权力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