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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徐澜波博士在《法学》上发表《宏观调控的可诉性之辨》一文

发布时间:2012-10-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摘要】主张宏观调控不具可诉性的观点,其实并未能准确地把握国家行为不可诉性的本质,也与法的可诉性内涵不符。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所内涵的是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法院对宏观调控司法审查的内容并非是指宏观调控的内容及其结果,而是指出台的宏观调控决定是否与宪法或其上位法有冲突、是否违反了宏观调控的程序规范、是否损害在先的合法个人权益和集体权益等。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可通过宏观调控立法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规范得到构建,并通过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期刊】《法学》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