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中缘教授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有限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合理选择》
发布时间:2024-09-0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许中缘教授在《光明日报》2024年09月02日第15版发表《有限法律主体: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合理选择》一文。文章认为,现有民法体系将人工智能纳入客体制度进行规制,使得在规制人工智能损害时面临诸多难题,特别是权利义务认定的模糊性和法律责任的分散性导致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周延,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主体制度是权利、行为、责任制度的基础,将人工智能视为有限法律主体具有可行性,有助于实现权利和责任的清晰划分,不仅是应对当前法律挑战的迫切需求,也是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必要之举。
一审: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