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沁副教授在《比较法研究》2026年第3期发表《论物上请求权的规范构造》一文。文章指出,《民法典》物权编是以绝对权为中心,并以物权支配为内容构建的规范体系。在该体系中,物权的对应面表现为消极性的义务。但此种义务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由此导致物权请求权在制度层面出现结构性的适用障碍。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形式规范体系已被物上请求权所解构。在民法典确立的二元请求权体系中,物权请求权被分解为义务层面的履行请求权与责任层面的救济请求权。其中,履行请求权以合同关系中的给付义务为规范基础,主要适用合同编的一般规则;救济请求权则以损害填补为规范基础,指向适用侵权责任编的基本规则。与此同时,物上之债为物上请求权提供积极义务的规范内容,从而奠定了其实体法构造的规范基础。借此,通过对物上请求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规范的具体构造,可推动物权领域转向以利用关系为中心的规范路径,实现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整。
一审: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