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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教授讲座:进步性与局限性——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

发布时间:2012-05-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自1996年以来,中国第一次修改刑诉法。2012年5月25日15:00在中南大学法学院210教室,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刘继虎副院长的主持下,来自复旦大学大学的谢佑平教授为中南学子带来了一场题为“进步性与局限性: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评析”的学术讲座。谢教授就大家较为关注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问题给予了详尽的阐释。

谢教授指出,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早在上届人大就已做出,由于该法内容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重大利益以及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没有如期完成。经过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努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本次修改将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重要进步。刑诉法是中国刑诉法向人权保障迈出的巨大一步,但仍有不足之处,如何对涉及条例的界限进行界定,如何防止不被滥用,这都是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谢教授主要从强制措施、证据制度、律师制度、辩护制度以及诉讼程序的完善等方面评价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进步性与局限性。谢教授认为,总体上说,较之现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是不应否定的。主要表现在:将尊重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刑诉法;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增设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以上内容的实施,必将带来我国刑事司法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但是,《修正案》的一些规定,还是让法律界的学者与部分公众感到担忧、焦虑,比如《修正案》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就是一个引发争论的焦点问题。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考虑到监视居住的实际执行情况,《修正案》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谢教授认为这么修改是正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降低长期以来居高不下的羁押率。目前,我国90%以上的嫌疑人关在看守所,完全没有自由。改造“监视居住”条款,使之成为“分洪区”,是当下的最好选择。无论是否属于指定地点,与关在看守所里面完全没有自由相比,被监视居住的人是有相对自由的。

之后,中南师生与谢教授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禁“自证其罪”与118条仍然保留“如实回答”是否冲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交流,谢教授都一一给中南师生答疑解惑,谢教授深入浅出的阐释,让在场的各位受益匪浅。

最后刘继虎副院长言简意赅地总结了今天的讲座,要求同学们更加努力的研究刑事程序法,夯实基础,厚积薄发,并对谢教授百忙之中给同学们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深深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