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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教授来校讲学

发布时间:2011-11-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12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校党委组织部、党校、人文社科处和法学院共同在国际报告厅隆重举办法制讲座暨“经世讲坛”,荣幸地邀请到著名法学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我校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必新大法官为学校处级干部和师生代表作报告。江必新教授演讲的主题是“全面理性地认识和对待法治”。校党委书记高文兵主持报告会,黄健柏副校长等领导出席,学校师生代表四百余人参加。

江必新教授的报告涉及六大问题:第一,法治的涵义。江必新教授通过比较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流派关于法治的各种理解,认为,法治应该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必须建立一种法律过滤机制以解决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间的冲突,这种机制便是司法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制度。第二,法和法治是工具还是目的。江必新教授辩证地分析了“目的论”,认为,与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相比,法治仍然只是一种手段。但法治不是一般的工具,它是合意的产物,不能被单方面丢弃。第三,法和法治的优越性和局限性。法治能提高人的自由,增加人的安全,供给社会秩序。而法治的局限性又恰好是其优越性的延长:规范性导致机械性,稳定性导致滞后性,强制性导致缺乏可接受性。第四,法治与其他治国方式之比较。江必新教授区别于传统的两分法——人治和法治,而是把治国方式分成五种——法治、术治、力(暴力)治、神治和德治。他认为,法治具有见效快、节约成本、具有包容性、博取众人智慧等比较优势,但法治不是完美无瑕和万能的。第五,仅仅依靠法治能否实现善治。江必新教授认为,法治是基本的治国方式,但不能依靠它来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第六,法治的内容。江必新教授通过一个案例说明,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法治的内容既包括治官,也包括治民。法治要有重点,但要兼顾,要根据时代的变迁调整法治的内容。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师生提问踊跃,江必新教授作了细致的回答。互动环节持续了近一个小时,涉及到法治的局限性、罪犯的权利保障、劳动教养问题、各国法治的共性、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人大代表的专业化、中国法学的发展、法律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政治与司法的关系等广泛的法律问题。现场师生不时对江必新教授的精彩讲说和睿智回答报以热烈的掌声。

江必新教授的报告内涵丰富,包含很多新观点新思想,对大家正确地理解法治很有教益,对学校贯彻依法治校方针、建设法治校园的工作也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附江必新教授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出生于湖北枝江。1978-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2004年获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1985年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并兼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江必新大法官法学造诣颇深,著有《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等著作40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等教程20余种,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先后被中国政法大学等多所国内知名高校聘为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曾被聘为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共同组织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宣讲团成员,并获“最佳宣讲奖”。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5年6月受聘我校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