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实践反哺课堂教学:国际商事仲裁实务课堂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22-12-27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2022年6月,中南大学与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基地。为践行该实践基地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交流、推动法学教育与实践良性互动的宗旨,2022年12月23日下午,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金笑律师作为实践基地的指导老师,通过线上方式为法学院40余名硕士研究生开展了以“国际商事仲裁实务”为主题的实践课堂。
课堂伊始,金笑律师通过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介绍引出了仲裁的概念,从实务的角度对仲裁的特点、分类、模式进行了详细讲述。金笑律师又结合自己在伦敦国际仲裁院培训的经历,以及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的经历,介绍了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特点和区别,并指出在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将仲裁机构对线上开庭的支持力度、仲裁员的多样性、仲裁规则等作为选择时的考量因素。对此,金笑律师认为各仲裁机构都有独特之处,对于当事人而言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契合其法律需求和法律背景的。
金笑律师全面系统地向同学们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知识体系。关于仲裁协议,金笑律师结合典型案例和自己的实务经历,讲述了仲裁协议的内容、前置条款、效力,强调在约定仲裁协议时要避免指定不存在的仲裁机构等缺陷。金笑律师进一步表示,即使存在某些缺陷,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实践中也倾向于根据“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原则”来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于适用法律,金笑律师重点强调了仲裁地(Arbitration Seat)的法律意义,在于其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以及仲裁裁决的国籍的确定。关于仲裁员的选任,金笑律师认为当事人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包括仲裁员的法律背景、资质、时间等,并介绍了仲裁员的回避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金笑律师还讲述了仲裁费用、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相关内容,其中重点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IBA规则和布拉格规则是国际仲裁中较为重要的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类型、证据的判断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在国际仲裁证据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果仲裁庭同意了当事人的证据出示请求(Request to produce),另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必须提交、不能隐瞒,但可以采取出示“海量文件”的应对策略。
实践课堂接近尾声时,金笑律师基于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思考指出,由于语言、法律文化、实体法、仲裁程序方面的差异,国际仲裁为中国律师带来了许多挑战。但与此同时,中国律师也具备熟悉案情、充分了解并理解当事人等优势。为进一步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知识体系、培养国际法律思维,为未来从事相关实务工作奠定基础,金笑律师鼓励同学们踊跃参与贸仲杯等模拟仲裁庭比赛,并为同学们推荐了《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等可以作为日后深化学习的书籍(见下图)。
自中南大学-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建立以来,基地的指导老师积极探索涉外法治人才的多样化联合培养模式,如开展双师同堂实践课堂等。此次实务课堂是研究生课程建设依托实践基地优质资源开展的又一重要教学活动,为学生搭建了一个切实、立体感知相关理论知识的平台。这种校内外联合开展研究生教学模式的有益探索能够促进理论和实践教学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有利于提升学生的课堂获得感和实践能力,推动通晓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