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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研讨会在我院召开

发布时间:2012-02-2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成为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2011年11月25日上午,中南大学法学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举办的“公益诉讼立法建议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法学院210会议室召开。来自全国各地50余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围绕公益诉讼立法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研讨会由法学院副院长陈云良教授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吴建雄主任主持。首先,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作对各位参会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法学院的迅速发展表示高度肯定,对龚佳禾检察长及各位代表对法学院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特别感谢。接着,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龚佳禾检察长作了主题发言。他认为就公益诉讼而言,立法上的文本缺失和司法中的生动实践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因而此次民诉法修改被寄予了很大期望。龚佳禾检察长高度肯定了此次立法建议研讨会的重要意义,他希望各位代表能充分讨论并形成立法建议,为立法进步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本次会议由我国公益诉讼研究的代表性人物颜运秋教授提议发起。颜运秋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背景,期望各界人士能够积极讨论、凝结共识,共同推动公益诉讼立法的完善。他认为民诉法修改草案第8条过于抽象,在案件范围、原告资格、程序保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地明确化。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韩志红教授围绕研讨会的主题,认为首先需要对公益诉讼进行概念上的辨析,公益诉讼应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展开,并从起诉主体、受案范围、适用规则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随后,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湖南省环保厅法规处陈战军处长都从环境保护角度切入,就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机制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湖南省人民检察委员会雷丰超委员、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胡飞虎检察长、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苏双技副检察长先后结合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实践案件,分析了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也表达了各自对完善公益诉讼立法的呼唤。

在自由发言阶段,全国人大代表朱雪琴女士从人大代表推动立法的角度认为公益诉讼立法需要学者的热情参与,并感谢各位对公益诉讼立法的积极推动。法学院胡平仁教授认为应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建议在民诉法中设专章规定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包括三个层次,受案范围应包括四个方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周礼文认为首先应解决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的问题,公益诉讼不需要专门立法但应有配套的诉讼体系。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袁文报副庭长主张行政机关在民事赔偿方面可以作为起诉主体,并且认为相较于其他起诉主体,检察机关享有优先起诉权。

《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刘普生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欧爱民教授对各位代表的发言进行了点评。最后,中南大学法学院漆多俊教授做了会议总结,认为该研讨会讨论主题重要、召开时间及时、与会人员考虑周到、讨论内容丰富。他认为,在理论上需要加强对公共利益的准确界定,在实践上也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优良传统,为维护公共利益一如继往地做出自己的努力。

会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南大学法学院将联合向全国人大提交立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