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益灯教授认为,探讨我国内地与港澳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是我国关于内地与港澳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立法问题,第二是国际私法关于国际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第三是国际私法关于国际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能否适用于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我国关于内地与港澳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立法问题,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内地与港澳法律冲突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层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各种现行民商事法律,第三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大陆关于调整内地与港澳法律适用的立法极不完善,过多地依赖司法解释,而且受法律属地主义思想的影响较深,在内地与港澳之间民商事交往紧密加强的今天,难以有效应对内地与港澳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国际私法关于国际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主要以网络消费交易合同为例,其法律适用的路径主要有:(1)有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主要考察特征性履行以及各相关连结点;(3)适用保护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则;(4)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而且,各国法院还可以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这一最后的“杀手锏”保护消费者以及法院地国的利益。至于以上国际私法关于国际民商事纠纷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能否适用于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民商事纠纷问题,刘益灯教授具体分析了其必要性、可能性以及移植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