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公告

讲座回顾│杜焕芳:涉外法治视野下的仲裁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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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杜焕芳教授应邀在我院以“涉外法治视野下的仲裁法修订”为主题开展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中南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毛俊响教授主持,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刘益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邓婷婷副教授、国际法研究所讲师范晓宇博士担任与谈人,湖南大学法学院龙韶副教授以及法学院50余名硕博士研究生共同参与。

杜焕芳教授首先梳理了我国涉外仲裁法治建设的背景。从2018年为“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建立两套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到2025年7月又启动新一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培育,均彰显了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决心。杜焕芳教授指出,修改仲裁法的驱动力在于建强中国,要将我国的仲裁水平提升到国际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杜焕芳教授进一步强调,仲裁纠纷解决不仅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折射出仲裁法律服务市场份额,更涉及到敏感的国家安全问题。

针对仲裁法修订动因,杜焕芳教授从内外因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外因上,商事纠纷激增、高水平对外开放、科技发展及国际仲裁制度变革均对仲裁提出新要求;在内因上,现行仲裁法适用范围窄,仲裁机构定位模糊。同时仲裁法实施近三十年的实践经验需上升为法律规范。此外,需厘清仲裁与司法关系。

关于修法思路与过程,杜焕芳教授认为修法过程中需重点把握三大核心关系:一是传承与创新的关系,需在新法与旧法、制度稳定性与实践创新性、规则务实性与发展前瞻性之间实现守正创新;二是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关系,需厘清仲裁法该规定什么,哪些东西应交由仲裁规则加以规定;三是国内与国际仲裁的关系,既要顺应两者趋同的大趋势,又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

随后,杜焕芳教授聚焦修法具体细节及其实务意义,逐步解读仲裁法修订的八大重要内容:适用范围上,恢复“平等主体”表述;仲裁机构性质明确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但在税费、资产归属等方面仍存在问题;涉外案件有限承认临时仲裁;引入“仲裁地”概念;仲裁庭权力有所增强,但未获采取临时措施、任命紧急仲裁员的权限,实践中存在取证难等问题;保密性原则强化;送达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体育仲裁分类处理,国际投资仲裁则需弥补人才短板;仲裁法新增诚信原则、明确仲裁协会职责等条款,但部分细节仍待完善。

在提问环节,法学院国际法所博士研究生杨楚寒就仲裁员的权力性质与监管问题向杜焕芳教授请教。杜焕芳教授对于仲裁员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表示仲裁员不能简单视为私主体或公权力机构。

在交流互动环节,刘益灯教授表示,杜焕芳教授对于仲裁法修订的解读非常及时,不仅全面细致地对仲裁法修改的背景做出了梳理,也对我国仲裁面临的困难做出了总结。

邓婷婷副教授对杜焕芳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并针对杜焕芳教授在讲座中多次提及的《仲裁法》中新增的第94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邓婷婷副教授认为新修订的《仲裁法》第94条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可以在中国法律框架下通过仲裁解决,是填补空白之举。这表明中国正在推行国际通行规则国内法化,向全球投资者发出了积极信号:中国重视投资保护,并愿意提供稳定、可预期的争端解决平台。邓婷婷副教授认为该条未来的实际效果有待观察,仍面临着如何赢得国内外当事人信任、确保仲裁独立性、公正性等挑战。

龙韶副教授就判决能否转为仲裁裁决以及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等问题与杜焕芳教授进行探讨。杜焕芳教授指出调解协议本身无强制执行力,通常需经司法确认才具备法律效力;而将其转化为仲裁裁决,在国内、国际执行层面均合法可行。针对判决转仲裁裁决,杜焕芳教授明确,虽理论上有探讨空间,但实践中难以实现。

范晓宇博士针对《仲裁法》第83、84条公共利益条款的概念界定以及第88条反制条款的立法过程向杜焕芳教授请教。对此,杜焕芳教授指出,公共利益条款因概念抽象难以明确界定,作为维护国家制度稳定的“安全阀”,属于“备而不用”的审慎性条款,适用需谨慎,其使用频率反映国家政策导向。而第88条反制条款的制定,强调该条款的立法过程涉及多方部门协同合作,特别是行政部门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其制定需经过多部门间充分的沟通、协调与磨合,体现了立法工作的综合性与复杂性。

毛俊响教授在对本次讲座进行的总结中表示杜焕芳教授深入剖析了我国《仲裁法》修订的背景、动因、思路与核心内容,讲座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同时,毛俊响教授也指出研究仲裁领域的新问题将大有可为。

本次讲座是中南大学人事处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2025年度中南大学名师名家学术论坛”系列讲座之一。讲座学术氛围浓厚、反响热烈,取得圆满成功。

一审:邓婷婷、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