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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灯教授在《政治与法律》发表论文《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

发布时间:2020-07-2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刘益灯教授在《政治与法律》2020年07期发表《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一个新的特殊国际法部门》一文。文章指出,20世纪以来不断增强的全球化促使跨国经济消费交往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推动各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蓬勃发展,以国际消费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应运而生。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以国际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以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与区域性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国际组织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法律形式,构建了一种新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殊部门,既有一般国际法的共性,又有特殊的构成要素,是国际法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为现代国际法增添了新的内容。实践表明,以全球性或区域性消费者保护条约为主要渊源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国际社会空间越来越大,普遍性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国际组织成为形成、发展、适用和执行国际消费者保护法律规范的常设机构。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主体有基本主体、相对主体和特殊主体三种,消费者是基本主体,供应商是相对主体,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是特殊主体;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客体是各国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国际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消费关系。 在消费者私法领域内,国际组织不断督促各成员国完善其消费者保护立法,提高其消费者保护水平,进而提高国际消费者保护水平,保障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的消费交易安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是国际消费者保护法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