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越瓯老师在《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发表《论我国审判机关活动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文。文章认为,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我国审判机关的活动原则,既具有宪法规范依据,也符合我国审判机关组织和运行的整体主义模式。民主集中制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相互阐释关系,民主集中制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定了基于我国宪法规范和实践的内在规定性,但民主集中制在适用于审判机关的内部活动时,其规范意涵仍需要结合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进行补充诠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能够通过民主集中制得到应有的保障。民主集中制对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规范同样适用于上下级审判机关的活动,如此能够回应现实中存在的法院上下级关系调整的需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得到具象化表达,而“中央的统一领导”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确定了逻辑指向与应有边界。
一审: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