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玲教授在《法律科学》2026年第6期发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监督检查条款的完善》。文章提出,随着非遗保护从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进一步走向系统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7条的不足逐渐显现:监督主体仅限于国务院和省级文化主管部门,难以适应基层治理和跨部门协同的现实需要;监督事项主要围绕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展开,难以覆盖保护单位履职、传承人传承活动、标识使用和合理利用风险;后续处置仅以“及时纠正、处理”概括表达,责任承接机制不够明确。修订草案第57条成为现行第27条监督检查功能的主要承接条款,但仍停留在职责和评估层面,缺少基本检查措施、程序约束、相对人配合义务和跨部门移送接口;应在修订草案第57条基础上补足检查方式、程序控制和责任导入机制,并通过保护督察、公益诉讼和部门法责任等外部制度提升法条的可操作性。
一审:高思琼
二审:何炼红
三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