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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法治化”系列讲座:德国社会法中的法律保护--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例

发布时间:2012-11-2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11月18日晚,应中南大学法学院邀请,德国医疗保险最高联会法律部负责人Dr. Martin Krasney 先生和德国威斯特法伦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Thomas Keck 先生来到法学院,向近百名师生作了“德国社会法中的法律保护——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例”的学术报告。
   Martin Krasney 先生在对德国司法体系的简要介绍后,对社会法院的构成进行了详细说明。德国社会法院体系由基层社会法院、州社会法院、联邦社会法院三级构成。管辖范围主要是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领域的案件。Krasney 先生以德国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个案例为由,介绍了德国社会法院的审理程序。社会法院审理案件,须以一个特定前程序的发生为前提——被保险人向医疗保险机构就医疗保险事务的处理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或口头提出异议,而医疗经办机构对其要求予以拒绝,则可在一个月内向社会法院提起诉讼。社会法院采取属地管辖原则,当事人可向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社会法院起诉。此外Martin Krasney 先生还对社会法院的上诉与三审程序作了详细介绍。
   报告之后是提问与交流时间。交流内容广泛而深入,涉及了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律救济、代际契约、公益诉讼以及德国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等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