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教授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发布时间:2013-04-1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2013年4月14日,应中南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法学》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教授来我院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学术交流活动。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云良、刘益灯、王飞跃、刘继虎,部分教师和法学院2012级全体研究生共计200余人参加。本次交流活动以讲座的形式进行,讲座题目为《侵权责任法解释与适用》,讲座分为上、下午两场,分别由陈云良副院长和刘继虎副院长主持。
在上午的讲座中,张新宝教授主要就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以及合同法的关系讲述了自己的观点,内容涉及学科前沿性问题,十分具有启发性。张新宝教授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法律在宏观上的衔接上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如人身权、隐私权等,但是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将所有的侵权案件进行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都是例外,没有规定的才是常态。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是消极的救济法,是以填补损害为核心,而今天的侵权责任法不仅要制止损害责任,还要预防损害责任的发生,防止损害的扩大。侵权责任法第一条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强调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性的结果是产生了许多预防性损害赔偿责任形式。由于所有损害赔偿责任形式都应在第六条第一款中加以体现,所以这一条不能规定损害,否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预防性损害赔偿责任无法融入这个条款。张新宝教授说,这可以说是当代侵权责任法的一个瓶颈。
在下午的讲座中,张新宝教授重点讲述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则,即自己责任为原则,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为例外。需要注意的分别是一定的在先关系,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以及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具有典型性的是监护人责任、雇主(用人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张新宝教授说,补充责任分为全部补偿责任与相应补充责任,必须加以区分,例如在监护人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关于被监护人的“过错”问题以及成年人的过错判断标准都是值得重点注意的问题。
最后,张新宝教授总结说,侵权责任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分散型责任,侵权责任法是责任方式的扩展,其法律程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基本民事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因此在立法实践中,必须弥补基本法律的不足,提供了必要的裁量规则,以适应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为基本要求。
讲座结束后,参加讲座的教师和同学们就侵权责任法领域的问题向张新宝教授请教,张新宝教授对同学们的各种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同学们纷纷表示收获良多、意犹未尽,对张新宝教授的丰富学识表示敬佩的同时也对张新宝教授的再次到来表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