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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来我院讲学

发布时间:2011-11-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11 年6月1日上午,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在紧张的日程安排中专门抽出时间访问我校。胡岳华副校长会见了王利明副校长,就我校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合作和交流进行了磋商。

王利明教授为法学院师生作了一场精彩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主持,法学院党委书记马跃如教授、陈云良副院长、刘继虎副院长、法学院部分老师、10级全体硕士研究生参加讲座。

王利明教授的学术报告虽然简短,但内容极为丰富,具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王教授指出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基本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认为法律部门内部的体系尤其是民法内部体系已经形成还为时尚早。在民法领域,应当制定民法典。王利明教授指出制定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当前审理食品安全案件的实践中,有的法院援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有的援引《合同法》,有的则援引《侵权法》,民事审判面临司法运行不确定的问题,其根源就在于没有民法典。法典是裁判案件的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在构建民事权利体系的过程中亟需一部完整的民法典。第二部分,王教授认为我国还应当制定《人格权法》。他指出,仅仅保护财产权而忽视人格权的法律是难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的。人格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在未来的《人格权法》中尤其要重点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和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明确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不能通过公权力管理的方式,而应通过注重保护私权利的方式来实现,保护好个人的人格权是有效管理信息资料、规范网络秩序的良好途径。第三部分,王教授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还应当设立《债法总则》。当前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债的体系继受了罗马法以来的四种类型。但仅有这四种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立足于现实,重新构建债的新体系,规定新的债的类型,如税收之债等等。

最后,王利明教授与师生们进行了学术问题的互动与交流。颜运秋教授、刘强博士、毛俊响博士等纷纷就民法学前沿问题与王利明教授展开探讨,王教授一一予以解答,学术报告会在热烈的气氛下圆满结束.

王利明教授致力于我国的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对民法典的出台寄予极大的期望,其关于民法中具体制度的不足与法律的完善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学术话题。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民事立法体系化的不断完善,我们对民法典的出台充满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