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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教授论“软法”与“硬法”

发布时间:2011-11-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漆多俊教授于2009年11月28日下午在全国经济法学年会“宏观调控法”分组讨论会上发言指出:

预算法是“软法”,“软约束”,因为预算法主要是约束政府的;税法则是“硬法”,“硬约束”,因为税法主要是约束民众、纳税人的。国家预算从制定到实施,都是政府部门主导,纳税人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十分有限,政府部门违反预算法,实际上很难追究法律责任。而税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得严厉而具体,纳税人违反税法,除行政法外还有刑法予以追究,可能构成偷税罪、抗税罪。

我说,我国的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十分发达,但我国的经济法并不发达。这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离真正实现法治目标还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也包括我国现行的财政法、税法在内。我们虽然制定了预算法和税法,税法立法多而详尽,但仍不能说我国的财税法已经法治化了。按照法治要求,不仅要“有法可依”,最重要的还在于“法为良法”,并能得到很好实施。而良法必须是充分反映广大民众意志,维护民众权利的法。也就是我曾经说的:“维权是良法和法治的基础,控权(力)是关键。”用此标准衡量,我国的财税法法治化道路还长着呢,需要包括财税法学者在内的我们法学界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