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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名家论坛 | 张智辉: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

发布时间:2023-05-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23525日下午15时,湖南大学国家腐败预防与惩治研究中心主任张智辉教授莅临“中南大学海内外名师名家学术论坛”,在法学院以《刑法立法的价值取向》为题作专题学术讲座。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致欢迎辞,副院长杨清望教授主持讲座,刘刚副教授、罗树志副教授、詹红星副教授、郑泽星博士以及在读刑事法学硕士研究生到场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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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辉教授围绕着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的三个价值取向,即刑法立法的危害性原理、刑法立法的科学化以及刑法立法的轻缓化分别展开讲述。

第一,危害性原理是刑法立法不可动摇的原则,是刑法正当性的根据,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刑法立法中出现的把一些中性行为、预备行为、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的立法,在刑法理论上缺乏正当化理由,也将带来司法实践中的危险。刑法立法应当考虑行为的危害性、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刑罚制裁的必要性三个因素,对犯罪圈进行合理的扩张。

第二,应当坚持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刑法立法的科学化,既包括每一个刑法规范构建的必要性、严密性,每一项刑法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也包括刑法规范在整体上的协调统一性,以及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性问题。未来刑法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着力解决刑法规范体系内在的协调性问题。在未来的刑法立法中,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刑法条文设计的严密性,构建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其次,要着力解决刑法制度的协调性问题,构建原理相通的刑法规范体系。最后,要科学设置法定刑,构建公平合理的罪刑关系阶梯。

第三,必须坚持刑法立法的轻缓化。轻缓化的立法取向,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对刑法价值判断的必然要求,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未来的刑法立法中,应当继续坚持轻刑化的立法取向,并更多地在分解含有死刑的法定刑档次上下功夫。

与谈环节,刘刚副教授、罗树志副教授、詹红星副教授、郑泽星博士分别发言。

现场提问环节,2022级硕士研究生那晓燕、游丽杭、马晨雯、何宇同学和2021级硕士研究生刘钊同学就讲座主题和刑法学学习研究等问题向张智辉教授提问请教。

杨清望教授在讲座总结环节指出,张智辉教授的讲座立意高远、内容充实,体现大家风范,展示法学经典思想的理性之美与克制之美,从中能够看到刑法学者的时代担当。法学院今后要不断开展多形式、多领域、多层次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院的学科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能力。

 

 

 

【主讲人简介】张智辉,张智辉,男,陕西武功人,法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大学国家腐败预防与惩治研究中心主任。现兼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事法杂志》主编、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等职。张智辉教授从学四十余载,出版学术著作82部(独著20部),其中《刑法理性论》开辟了我国刑法学界划时代的理性刑法之先河,《刑事法研究》丛书系我国首套检察特色的刑事法学研究著作。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其中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权威期刊发表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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