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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成功举办 共话民法典分则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11-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24119,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判解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人民法院出版社协办的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在长沙大王山朗豪酒店圆满落下帷幕。本次论坛以“民法典分则司法解释”为主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南大学、青岛大学院校的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国各地法官齐聚一堂,百余名学者共同探讨民法典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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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高圣平教授主持。他指出,“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至今已成功举办十七届,增进了学者与法官间的学术及实务工作交流,并成为了沟通民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研讨品牌,得到了众多与会代表的一致赞誉和法学界的广泛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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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首先致欢迎辞,简要介绍了中南大学在轨道交通、高铁等国家重点产业领域的卓越贡献,以及法学院在法学教育、科研和人才培养中的突出成就,特别提到法学院近年来屡获党建和科研方面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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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代表法学院致辞。指出,法官与学者的对话是沟通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桥梁。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政治、社会及法律效果的最佳平衡,而学者倾向于从系统化的角度出发,强调规则和原则的统一性。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尽管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题路径,但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通过对话取得相互理解与共识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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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发表致辞。姚辉教授首先对杨立新教授、崔建远教授,以及与会的全体法官和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在致辞中,姚辉教授回顾了论坛的发展历程,并对论坛的未来发展表达了自己的乐观预期。他特别强调了法官与学者之间开展深入对话的必要性,并指出论坛作为沟通法官与学者的重要桥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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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坚发表致辞。指出,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学者作为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同时,他还提到,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比大,法律适用问题多。因此,此次研讨会以民法典主要问题为探讨热点,深入研究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对民法研究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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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数字法治》副主编袁登明发表致辞。副总编辑首先强调了《判解研究》在提供法官学者对话平台中的重要作用,回顾了期刊的发展历程,并展望未来在党的领导下继续推进司法改革的愿景。同时,他认为“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导向,致力于构筑法官与学者间的桥梁,为构建中国自主民商事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一个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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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就“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相应的责任之区别”进行报告,他围绕民法典中的责任规定,对两种责任的内容、责任形态、区别以及司法解释未规定部分的解决方法进行了深入讲解指出教育机构的第三人责任可以被应用到其他补充责任的规定中。而对于相应责任的解决,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均可参照前述四条相应的责任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从而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一致性。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法官报告主题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其利益平衡——关于我国民法典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几点评论”,他首先提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三个维度一是确保对侵权的损害和公平原则、二是要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原则、三是平衡监护人与被监护利益关系。并根据这三个维度着重探讨了德国、法国和中国的三种监护人责任模式,最后对平行关系说、递进关系说、内外关系说进行详细介绍。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教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财产条款评析”为主题展开了报告,他首先明确了评析的理论基础,并对司法解释(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特别指出,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房屋处理的第四条,使用了“给予”而非“赠与”,从而实质上废止了《婚家解释一》第32条。为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需要出资与购房行为脱钩,以及物权与婚姻关系归属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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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聚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的报告“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的评释”,系统梳理了合同编通则的立法背景与解释原则《合同编通则解释》在机会利益、财产增值和交易成本赔偿方面作出重大创新,为缔约过失赔偿带来了新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麻锦亮法官就“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标准股权代持协议在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应受到严格限制,并建议将其视为中性商业安排,以有效保障实际投资人权益,规避法律风险。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谭启平教授的报告“关于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几个问题的新思考——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应重视债务人利益,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提出,以物抵债协议应以实际履行为前提,并强调物权公示在债权人权利主张中的重要性。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则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以物抵债协议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操作要点。最高人民法院陈龙业法官报告“合同编通则解释中违约责任部分的几个问题”,详细解析了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认为违约金应结合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调整,以平衡当事人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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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和第四单元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主要问题”展开深入讨论。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主持会议时指出,论坛成功搭建起理论与实践之间坚实的沟通桥梁,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促进提供了重要平台人民法院出版社兰丽专编辑指出,论坛和《判解研究》所培养的众多青年专家学者,如今已在各个领域崭露头角,成为中坚力量。这是长期积累与培育的成果,对于司法学术发展意义重大。与会专家从法条竞合、诉讼时效、可得利益损失、越权代表、债权人撤销权等多个角度,对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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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中,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忠明法官报告“论法条竞合下‘知道条款’的解释——以《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切入”,通过具体案例,展示了法条竞合下的司法适用难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的报告“罹于诉讼时效债权抵销问题再反思”,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治法官的报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可得利益损失责任的新发展”,则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探讨了可得利益损失责任的认定标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治法官的报告“合同编司法解释中可得利益赔偿责任的发展”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责任作出细化标准的法理分析与解决方案。中南大学谢冰清副教授的报告“论越权代表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应对越权代表行为采取区分路径,并提出三步走的裁判规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洲法官的报告“论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介绍了二者在期限、行使的主观要求等方面的区别,并就实务中的观点与理论的冲突作出探讨。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的报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商法思维”提出,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准确把握合同编通则蕴含的商事思维,尊重商事交易安排。对于上述焦点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艳法官、中南大学丁亮华教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晓光法官、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教授进行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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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单元由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何志法官主持,他认为,此次聚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主要问题意义非凡。尤其是在合同领域,关乎经济社会运行的大量交易规则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充分展现出本次会议在司法领域的关键价值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陶丽琴教授主持时指出本次会议对司法实践发展中合同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实践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利于推动民法典合同编在实践中更科学地施行。西北大学法学院王思锋教授的报告“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赔偿责任”围绕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赔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的赔偿范围提出完善意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齐健法官的报告“法学方法论视域下违反政策的合同效力之判定”围绕民法典时代法院能否继续适用政策判定合同效力等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辨析了适用政策判定合同效力的正当性,提出了适用政策判定合同效力的两条路径。深圳大学法学院梁远高助理教授以“债务加入规则的体系化适用反思”为题展开讨论。他划分了加入债务的四种具体类型构造,并对债务加入的特征、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形态,从与类似制度的关系比较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阙梓冰博士后的报告“名实不符合同识别路径的规范构造---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为中心”阐释了名实不符合同的裁判正当性与边界,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名实不符合同进行有效识别的教义学和方法论路径。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李亚超教授的报告“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适用机理---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提出了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对上述焦点问题,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邹挺谦法官、辽宁大学法学院李岩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谭吉副教授进行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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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则分别围绕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和“婚姻家庭编解释”展开讨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磊法官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责任”进行了适用方法的规范分析,认为明确相应责任的内涵与实质是关键。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对《民法典》侵权编司法解释关于产品责任的问题进行了深度挖掘。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秦善奎法官认为应对现行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正当性依据、赔偿条件、倍数认定规则进行矫正。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指出依据现行侵权编司法解释处理侵权人内部追偿问题仍存在适用不明、无法实质解决纠纷的困境,应进行深入探讨与规则细化。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认为现行关于用人者替代责任的适用存在三大争议,并且认为用人替代责任应以确定劳务关系为基础。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副教授认同新《道交事故赔偿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之规定,但指出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责任分担和追偿规则。在与谈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认为目前网络平台对劳务者的实质控制力度高,应当重视其用人者替代责任适用问题。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高雅琦讲师十分认同王竹教授关于用人者替代责任之观点,并补充该问题可借鉴美国相关做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应建均讲师认为关于相应责任问题应结合复杂情形,对追偿权进行类型化研究。青岛大学法学院连佑敏助理教授对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深入,认为应明晰“故意”与“主观恶意”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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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解释”,西北大学法学院杨丽珍教授认为关于生育权冲突解决应依据“分阶段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和平衡。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肖宏法官认为亟需研究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起诉离异父母探望自己的诉讼权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赵玉教授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后称“婚姻家庭解释(二)”)使夫妻债务责任认定发生重大变化。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孙颖法官以表见证明的引入与修正为视角,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之问题谱系及规则重塑进行讨论。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李付雷副教授对离婚调解制度进行深入探讨,认为以“两委”为主导,“婚登”与“妇联”部门为辅助,承担诉外离婚调解职能,系降低离婚率的有效办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怡雯博士后围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婚姻家庭解释(二)第二条展开详细解读与讨论。在与谈环节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慧法官表示家事调查、家庭教育、家庭回访等多元方式,需要重视多方主体辅助协调。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王道强法官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应当回归家庭美满和幸福的追价值求作为指导思想。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金骑锋讲师认为夫妻生育权定义为一般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青岛大学法学院宋雅婷助理教授对上述问题的刑法角度进行发散思考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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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由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了会议总结。姚辉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论坛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认为通过法官与学者的深入对话,不仅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也为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最后,下届承办方代表、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发言,并进行了会旗交接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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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了一个高水平的交流平台,也为民法典的实施与司法解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未来,期待更多的法官与学者继续携手,共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撰稿:郑煌杰,向星璇,付才思  一审:范沁宁 二审:舒梦逸 三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