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民法典分则司法解释 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24-11-15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分享
2024年11月9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判解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人民法院出版社协办的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在长沙大王山朗豪酒店圆满落下帷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陈现杰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圣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麻锦亮副庭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陈坚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姚辉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数字法治》袁登明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编审、丛书编辑部兼《数字法治》编辑部主任兰丽专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曹险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陈龙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晔法官、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洲法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治法官、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晓光法官、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磊法官等百余名国内著名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齐聚岳麓山下,共襄盛会。
大会分为开幕式、主旨演讲、专题研讨和闭幕式四个环节。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高圣平教授主持。他指出,“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人民法院出版社共同创办于2004年,旨在通过对话和交流,架起法官与学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经验及实证研究。论坛至今已成功举办十七届,增进了学者与法官间的学术及实务工作交流,并成为了沟通民商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研讨品牌,得到了众多与会代表的一致赞誉和法学界的广泛认同。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代表中南大学及法学院致辞,热烈欢迎与会嘉宾,并感谢社会各界对法学院的长期支持。许教授简要介绍了中南大学在轨道交通、高铁、新能源等领域的卓越贡献,以及法学院在法学教育、科研和人才培养中的突出成就,特别提到法学院近年来屡获党建和科研方面的荣誉。他强调,法学院在学校 “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办学理念指引下,致力于挖掘学生的潜力,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并指出,本次论坛作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创办的平台,旨在推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虎教授代表法学院致辞,祝贺论坛的成功举办,并重申法学院对这一学术交流平台的长期支持与重视。他指出,法官与学者的对话是沟通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桥梁。法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政治、社会及法律效果的最佳平衡,而学者倾向于从系统化的角度出发,强调规则和原则的统一性。这种思维方式的差异尽管可能导致不同的解题路径,但也是学术界和司法界通过对话取得相互理解与共识的重要基础。因此,他对“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的价值和长远影响给予了高度评价,称其不仅能提升法官的实践水平,也能让法学研究更具现实针对性,法学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支持这一平台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发表致辞。姚辉教授首先对杨立新教授、崔建远教授,以及与会的全体法官和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在致辞中,姚辉教授回顾了论坛的发展历程,并对论坛的未来发展表达了自己的乐观预期。他特别强调了法官与学者之间开展深入对话的必要性,并指出论坛作为沟通法官与学者的重要桥梁,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他还特别提到,本次论坛不仅课程内容丰富,更是涉及今年最新出炉的侵权责任篇的司法解释,反映出与会者对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高度重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坚发表致辞。陈坚副院长首先代表湖南法院全体干警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并强调了本次论坛具有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深度交融的重要意义。他指出,法官作为法律的践行者,学者作为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法治建设。同时,他还提到,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完善法律体系、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起到关键作用,但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涉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比大,法律适用问题多。因此,此次研讨会以民法典主要问题为探讨热点,深入研究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对民法研究和民商事审判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副总编辑、《数字法治》副主编袁登明发表致辞。袁副总编辑首先强调了《判解研究》在提供法官学者对话平台中的重要作用,回顾了期刊的发展历程,并展望未来在党的领导下继续推进司法改革的愿景。同时,他认为“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导向,致力于构筑法官与学者间的桥梁,为构建中国自主民商事法律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的一个成功案例。
第一单元 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主旨演讲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人民法院出版社袁登明副总编辑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法官、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教授,分别进行主题报告。
主持人姚辉教授、袁登明副总编辑回忆了论坛的创建初衷和发展历程,指出论坛自第一届以来便集中讨论民商事问题,最初围绕人身损害司法的多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实践逐步扩展至其他司法议题;并强调论坛在历经二十年发展后,现已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交流反馈的重要平台,为推进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发挥了积极作用。两位主持人均表示,论坛始终致力于法律学者与法官之间的对话,为司法理念的不断完善和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以“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相应的责任之区别”为题进行报告。他围绕民法典中的责任规定,从五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首先,阐述了民法典中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相应的责任的具体内容。接着,探讨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篇对这两种责任形态的解释,特别提到了教育机构的第三人侵权相应补充责任的司法解释。随后,明确了相应补充责任与相应责任的是什么样的责任,进一步深入分析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后,讨论了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相应的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责任的解决方法。并指出,教育机构的第三人责任可以被应用到其他补充责任的规定中。而对于相应责任的解决,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均可参照前述四条相应的责任的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从而确保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一致性。
最高人民法院陈现杰法官报告主题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其利益平衡——关于我国民法典监护人责任制度的几点评论”。首先提出监护人责任制度的三个维度:一是确保对侵权的损害和公平原则、二是要贯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保护原则、三是平衡监护人与被监护利益关系。通过对三个维度的深入分析,他着重探讨德国、法国和中国的三种责任模式,并比较了三者的优劣。在解析民法典第1188条两款规定时,介绍了王竹教授的平行关系说、递进关系说和内外关系说,详细阐释了这三种理论的核心含义,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最后,还进一步阐述了被监护人侵权时的责任能力概念,以及这一概念对未成年人的具体影响。
清华大学法学院汪洋教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财产条款评析”为主题展开了报告。首先明确了评析的理论基础,即必须适度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物权法中的共同共有概念,强调是不可相互转换的。基于这一理论基础,汪洋教授对司法解释(二)进行了深入的评析。他特别指出,司法解释中关于婚姻关系中房屋处理的第四条,使用了“给予”而非“赠与”,从而实质上废止了《婚家解释一》第32条。此外,汪洋教授还强调了时间因素在平衡婚姻双方利益中的重要性。最后,针对司法解释二第七条,深入探讨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认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他提出需要出资与购房行为脱钩,以及物权与婚姻关系归属脱钩。在处理相关补偿问题时,他建议区分“价值补偿”和“适当补偿”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
第二单元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主旨演讲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高圣平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曹守晔法官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麻锦亮法官、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最高人民法院陈龙业法官,分别进行主题报告。
主持人高圣平教授和曹守晔法官特别指出,此单元邀请了三位学者和两位法官作为主旨演讲嘉宾,重点就合同编通则的核心条款进行深入解析。他们表示,期望通过该单元的讨论,促进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紧密对接,为民法典合同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提供宝贵意见与新思路。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指出,《合同编通则解释》在缔约过失赔偿方面做出创新,尤其是在机会利益、交易成本、财产占用及利息损失等方面的规定上具有重大突破。他分析了第24条第二款的规则,认为该条款扩展了损害赔偿范围,机会利益的赔偿、财产增值收益、交易成本分担等进一步平衡了违约方和守约方的利益。他提出,赔偿应与违约方的过错程度成比例,并呼吁在赔偿中贯彻诚信与公平原则,确保守约方合理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障。并提出,在缔约过失赔偿中应保护信赖利益和机会利益,并引入英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和“概率平衡”原则,从而提高法律的适用灵活性。
最高人民法院麻锦亮法官在发言中重点讨论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他指出,股权代持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可被视为有效,但在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将受到严格限制。麻法官提到,在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时,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十分关键。他强调,代持股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涉及第三方时需综合考虑股东名册与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同时,麻法官探讨了隐名股东的排除执行权和瑕疵出资责任,建议将股权代持协议视为商业安排的中性现象,强调形式与实质平衡,以保障实际投资人的权益并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谭启平教授以“新视角下的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问题探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解析”为题进行报告。报告中,他巧妙地结合了民法典第25条与第157条,对债务人返还利益中可能加重的负担进行了详细论述,并由此引出了相关议题。同时他介绍了我国在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深受时代背景、立法观念、文化传统及理论支持等多重因素影响,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一种倾向:重视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忽视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接着,详细阐述了债务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正当性及其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就“以物抵债协议”规则展开深入分析。他认为此类协议在实践中日趋普遍,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他主张应将“以物抵债协议”视为实际性合同,并明确协议的生效性需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实际履行作为前提。若债务人未履行协议,债权人可要求履行原债务或依协议要求以物抵债。刘教授强调,物权变动的公示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重要条件,并指出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时,其他条款仍具有效力,为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协议提供了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陈龙业法官发言聚焦合同违约责任,探讨了金钱债务僵局问题、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及违约金的司法调整问题。陈法官指出,金钱债务僵局的解决应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并强调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他认为举证责任应综合考量实际损失因素,特别是在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合理调整。同时,进一步讨论了违约责任中的合同解除权问题,强调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确保司法解释的适用公正。
第三单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主要问题(一)
本单元由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人民法院出版社兰丽专主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忠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治法官、中南大学谢冰清副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洲、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分别进行主题发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艳法官、中南大学丁亮华教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晓光法官、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教授进行与谈。
分会场论坛中,湖南大学法学院屈茂辉教授主持会议。他指出,值此之际,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盛大召开,而《判解研究》也在长期发展中展现出非凡意义。此二者相辅相成,承载着司法领域理论与实践探索的重要使命。这一会议,成功搭建起理论与实践之间坚实的沟通桥梁,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促进提供了重要平台。在此,屈茂辉教授向出席活动的所有专家和学者致以诚挚且庄重的感谢。
人民法院出版社兰丽专编辑主持会议并发表讲话。她指出,此次的“法官与学者对话”已经是第十八届,而《判解研究》也在岁月中走过了多年历程。她本人更是与这一会议共同成长,亲眼见证了会议和《判解研究》所培养的众多青年专家学者,如今已在各个领域崭露头角,成为中坚力量。这是长期积累与培育的成果,对于司法学术发展意义重大。同时,此次会议现场精英云集,众多参与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资深专家、学者也亲临现场,充分彰显了此次活动的高规格与权威性,也推动了学术研究的发展。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忠明法官以“论法条竞合下“知道条款”的解释---以《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切入”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为,尽管“知道或应当知道”缺乏具体的概念定义,但仍然可以得出一些一般性、共性的必备要素,比如认知主体的适格性、认知客体的实在性、主观认知的客观化证明等。并指出,通过法律明文设立的风险分配方式与需要借助主观、客观判断方法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比,更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和确定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以“罹于诉讼时效债权抵销之反思”为发言主题。首先,他在比较法视野下探讨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8条、《德国民法典》第215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37条的对比,认为我国第58条当主动债权时效届满后抵销,与抵销溯及力没有必然关联。他提出,为使第58条的负面效果最小化,一方面要廓清举证和程序,另一方面,我国可学习DCFR(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III-7:503条,限制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合理期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治法官就“合同编司法解释中可得利益赔偿责任的发展”作主题发言。他指出,司法解释对可得利益赔偿责任的主要发展明确了以替代交易为基础的可得利益赔偿责任计算标准,统一了实务中计算标准的混乱状态。同时,他认为,替代交易差额为基础的可得利益赔偿责任应包括寻找替代交易的成本和替代交易差额,并在总结中对可得利益的赔偿责任作出相应完善意见。
中南大学法学院谢冰清副教授以“论越权代表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作主题发言。首先,她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20条第1款和第2款超越代表权法定限制与约定限制的区分,其次就《民法典》第 504 条究竟是效果归属规则抑或效力判断规则问题展开论述,她认为,《民法典》第504条规定的是越权代表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否应由法人承受的问题,而不是合同的效力性判断问题。对于超越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的越权代表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应采取区分路径,并采取三步走的裁判规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洲法官以“论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为题作主题讨论。她介绍了二者在期限、行使的主观要求等方面的区别,并就实务中的观点与理论的冲突作出探讨。
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副教授就“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商法思维”为题展开探讨,他提出,目前的《公司法》需要进一步区分追求效率和交易安全的商行为与追求公平正义、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追求伦理、呵护弱者的家事行为的客观差别。他认为,合同编通则解释已经关注到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提供了区别于普通民事规范的实质商事规范,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准确把握合同编通则蕴含的商事思维,尊重商事交易安排。
在与谈环节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杨艳法官认为,在越权代表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中,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着力点不同,并据此就理论与实践中产生的碰撞进行衍生思考,认为二者的探讨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可以促进法学的发展。
中南大学法学院丁亮华教授对河南大学法学院樊涛教授提出的类型区分方法进行探讨,他认为面对不同规范,法官应在裁判实践中进行识别和区分,法学院学生要培养辨析差异的能力,而法官要以类型化区分的形式来掌握规则,以此提高审判能力。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晓光法官提出,对于诉讼时效债权抵销予以特殊保护的问题,绝大多数法院已经慢慢转向无溯及力的观点,他认为,对怠于行使债权的人不予以保护,也符合群众的朴素价值观。
湖南大学法学院王文胜教授对中南大学法学院谢冰清副教授的观点给予回应,他认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在效力方面是否能进行逻辑严密的区分,首先要尊重现有法条的选择。同时,在越权代表的场合严格区分效果归属和效力判断是否有价值还值得商榷。
第四单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的主要问题(二)”
本单元由河南省南阳高薪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何志法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陶丽琴教授主持,西北大学法学院王思锋教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齐健法官、深圳大学法学院梁远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阙梓冰、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李亚超教授作主题发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邹挺谦法官、辽宁大学法学院李岩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谭吉副教授进行与谈。
第四单元的会议现场气氛热烈。此单元由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何志法官主持,他说,“法官与学者对话”举办的十八届会议他已经参加了十三届,此次聚焦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主要问题,意义非凡。在这里,各位专家深入探寻司法公正的真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关乎经济社会运行的大量交易规则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充分展现出本次会议在司法领域的关键价值。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陶丽琴教授主持时指出,本次会议对司法事业发展中合同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实践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司法实践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利于推动民法典合同编在实践中更科学地施行。她在发言中还认可了邹挺谦法官提出的观点,例如提出将政策纳入公序良俗的范畴来涵盖,这一举措是需要进行充分论证的,因为这涉及到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等关键问题,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西北大学法学院王思锋教授就“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赔偿责任”展开论述。他围绕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赔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他认为,虽然《民法典》对第三人欺诈、胁迫的行为有所规定,但并未界定第三人的概念与范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也仅确认了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规定不够明确。为此,他认为应对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应作狭义解释,即第三人的赔偿范围应以对固有利益损失的赔偿为原则,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齐健法官以“法学方法论视域下违反政策的合同效力之判定”进行主题发言。他围绕民法典时代法院能否继续适用政策判定合同效力、应当如何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他辨析了适用政策判定合同效力的正当性,提出了适用政策判定合同效力的两条路径,一是将政策解释转化为习惯法,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无效。二是将政策解释转化为公序良俗,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判定合同无效。
深圳大学法学院梁远高助理教授以“债务加入规则的体系化适用反思”为题展开讨论。首先,他指出,《民法典》第51条对债务加入中的典型形态和新形态存在的问题、债务加入构成要件的识别是债务加入体系化适用的重点问题。其次,他划分了加入债务的四种具体类型构造。最后,他对债务加入的特征、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形态,从与类似制度的关系比较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认为债务加入的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性质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阙梓冰博士后以“名实不符合同识别路径的规范构造---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为中心”为题展开探讨,首先,他从规范层面分析名实不符合同等概念问题,认为在合同解释阶段要以文本为中心。其次,进一步阐释了名实不符合同的裁判正当性与边界,指出应聚焦规范意旨进行实质评价,核心是进行法律解释,即探明法律规范的实质目的,从而对合同的特殊构造的正当性进行评价。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名实不符合同进行有效识别的教义学和方法论路径。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李亚超教授以“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适用机理---兼评《合同编通则解释》”作主题发言。他认为,当前学术界及实务界对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适用问题十分关注,对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判断,应主要以相对人在代理权外观、代理流程中能否发现、识别行为人有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在与谈环节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邹挺谦法官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齐健法官的观点有所回应,他认为,将政策目的的正当性列入比例原则的四个小原则中是值得商榷的,根据我国国情,大部分政策不应列入司法审查中,这不仅是司法的谦抑性决定的,同时还会加大论证的成本。
辽宁大学法学院李岩教授对西北大学法学院王思锋教授的观点进行了回应。他认为将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具有可能性,因为当事人是否形成合同,交易的选择由于第三人的介入导致信息出现了误判。其选择的自由因为第三人介入受到了侵害,但是缔结关系的本身并未受到侵害,从这一角度而言可在解释中借鉴美国等外国制度补强论证。
西南政法大学谭吉副教授认为清华大学阙梓冰博士后提出的问题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具体识别路径当前是较为主流的论文写作范式,但是,学者提出的路径选择在实务层面往往可能会出现难以操作的问题,导致法官辨别观点时极易产生争议。因此,在学者和法官对话环节可能需要更偏重实务中的类型区分等争议问题。
分论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与婚姻家庭编解释中的主要问题
第一单元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中的主要问题
本单元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主持。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磊法官、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秦善奎法官、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副教授,分别进行主题报告,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高雅琦讲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应建均讲师、青岛大学法学院连佑敏助理教授进行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担任主持人,对本单元进行报告的六位专家作出简要介绍,表示对接下来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相关探讨非常期待,将时间交由专家学者们,快速展开本单元的学术探讨。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磊法官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适用方式展开讨论。首先,对该表述予以肯定,认为其展现了侵权责任制度的多元化和灵活性,同时为法官审理案件时提供较大的裁量空间。其次,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切入,从三个方面对侵权问题的相应责任进行分析。第一,全方位分析相应责任的表述内涵、法律特征。第二,相应责任适用范围的扩大,应当对其判定标准进行合理规定。第三,司法实务工作者应准确把握相应责任的内涵和实质,以更好的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执行。
暨南大学法学院汤文平教授表示《民法典》侵权编解释虽简短于合同编司法解释,但因第十九条对产品缺陷问题的规定,提供了较大的挖掘空间。首先,他指出在理论上,主流观点倾向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在体系上做出分割,但需注意在实际案例中可能需要融合适用。其次,他认为应当做好产品责任构成条件的责任衡平。当今买卖合同法,在法政策上应倾向于卖方利益保护;而在侵权法中,产品责任法之下,则应倾向于消费者利益保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秦善奎法官围绕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论述。首先,他认为法院对惩罚性赔偿案例存在无序适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主要局限于大标的案件、适用地域不平衡、适用领域不平衡、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存有争议、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存有争议五个方面。其次,他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并不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不足的原因并非惩罚性赔偿适用不足所致。最后,他认为应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正当性依据、赔偿条件、倍数认定规则进行矫正。
吉林大学法学院曹险峰教授围绕内部追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首先,他指出在监护人责任问题中,侵权编司法解释(一)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视为一体。其次,曹教授围绕相应责任的三种处理方式进行讨论,对侵权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详尽解读,认为以上处理方式仍未实质解决内部追偿问题。最后,曹教授认为若不允许加害人之间的追偿,则会导致原告任意选择,加害方之间若产生贿赂原告的想法,那么规则就有诱发道德风险的隐患。
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围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对用人者替代责任规则体系的完善与不足为主题展开讨论。首先,他总结目前关于用人者替代责任的三大争议点:第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于单位劳务关系;第二,“个人”是否包含“个体工商户”;第三,现有司法解释未能明确网络平台用工替代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次,他认为应当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相关概念厘清着手。最后,他认为只有先确定劳务关系的一般规定,才能以此为基础展开“二分法”抑或“三分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周玉华副教授围绕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的内部责任规则变化与理解适用主题展开讨论。她认为新《道交事故赔偿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但具体责任分担和追偿权未明确,需进一步细化规则,确保司法适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并且,在未来司法实践需进一步明确共同责任的性质和适用情形,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在与谈环节中,华东政法大学满洪杰教授对用人者责任问题进行点评,认为目前网络平台对承揽人的时间及行为的控制力较强,甚至要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应当重视对该类问题的深入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高雅琦讲师表示,关于用人者替代责任问题,非常认同王竹教授的观点。自己在教学过程中非常重视突出对employment relationship和independent contraction在美国法院体系中的不同。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应建均讲师认为,关于相应责任问题应结合复杂情形,对追偿权进行类型化研究。进一步说,思考追偿权体系化应当是以主体视角区分,还是内部关系视角区分,或是排列组合关系。应老师个人认为应以内部实质关系区分,而不是主体界定。
青岛大学法学院连佑敏助理教授以自身环境法背景下,关于资产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和环境资源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相似性展开延展讨论。一方面,道德可谴责性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的检视。另一方面,对“主观恶意”进行了举例讨论,认为目前法律适用有对“故意”进行“主观恶意”的扩张解释。
第二单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的主要问题
本单元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季磊法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雷震文教授主持。西北大学法学院杨丽珍教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肖宏法官、国家检察官学院赵玉教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孙颖法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李付雷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怡雯博士后,分别进行主题报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慧法官、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王道强法官、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金骑锋讲师、青岛大学法学院宋雅婷助理教授进行与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季磊法官作为主持人简要介绍了参与报告环节的六位专家学者,表达了对本次论坛举办方的感谢,并表示本单元将交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专家学者们进行分享交流。
西北大学法学院杨丽珍教授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为切入点,对夫妻生育权的性质、冲突及解决进行深入讨论。首先,杨教授对夫妻生育权性质进行了学理分析,总结出学界存在“人权说”“民事权利说”“双重属性说”等。其次,她指出,关于生育权冲突的解决路径,应“分阶段优先原则”,例如在孕前优先保护不生育决定权,在孕后优先保护妻子的生育权。同时,应将夫妻生育权定性为一般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肖宏法官围绕《民法典》视域下未成年人“反向探望”权的实现路径为主题展开讨论。首先,她认为亟需解决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起诉离异父母探望自己的诉讼权,即能否作为探望权案件的适格原告的问题。其次,在比较法上总结域外在未成年人探望权立法上的共同特点。最后,她认为应当从确立未成年人探望权诉讼程序与实体的双重保障,如构建“释明引导、情感修复、多方参与”的审理模式等。
国家检察官学院赵玉教授围绕夫妻一方债务责任财产与家庭财产边界为主题展开讨论。首先,她对夫妻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进行论述。其次,她以案例分析方式论述我国目前法院判决适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中获益论的扩大解释。她认为实务中发生了共同债务认定向个人债务认定的转变。同时,指出第一清偿顺序是执行责任人财产,在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触及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依据深层理论是合同风险分配正义理论。最后,她对解释(二)进行了体系化评价,认为以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为契机,现行夫妻债务处理将发生重大变化。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孙颖法官以表见证明的引入与修正为视角,对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之问题谱系及规则重塑进行讨论。首先,孙法官对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关于家庭暴力认定审查模式的转型方法进行梳理,发现受害方举证能力弱、因果关系证明难,施暴方证明责任等已成为家暴认定难的主要问题。其次,她认为应以穷尽证明为前提、以定型事项为基础,运用表见证明理论以化解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困境。最后,她指出表现证明能通过强化法官在事实认定上的内心确信,使法官在经验法则的支配之下,根据已知的事实就待证事实做出相应的判定。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李付雷副教授对离婚调解制度进行深入探讨。首先,他对目前离婚率居高不下进行了实证数据展示,离婚/结婚比达到惊人的近50%。其次,他指出在协议离婚中,最终离婚可能性较低的原因是冲突对抗性低,调解基础好;多为非过错性事由;冷静期和解效果明显。最后,他提出以建立婚登、两委、妇联等部门信息联动的方式,由两委主要承担诉外离婚调解职能,发挥调解周期由离婚冷静期向前后两端延申,以增加离婚调解率。
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怡雯博士后围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展开详细解读与讨论。第一,她认为不论是婚内的赠予,还是会终止时的离婚财产分割清算,其不仅涉及夫妻双方之间的问题,还会涉及到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的问题。第二,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一种对待给付的东西,在此处具有适用空间。第三,她指出第四十三条重申了在债权人撤销权当中,作为相对人的非善意的标准。
在与谈环节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慧法官表示家事调查、家庭教育、家庭回访等多元方式,需要多方主体辅助协调的资源,所以其认为家事纠纷是社会治理问题。仅依靠法院和司法解释是难以根本性解决的,需要更多理论体系和操作体系的指导。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王道强法官认为家庭关系的本质是身份关系,目前在家事法领域中对财产关系的研究比较深入,但对家庭关系的研究略显不足。身份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本质,财产关系应当与身份关系相适应,他认为应当回归家庭美满和幸福的追价值求。
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金骑锋讲师认为夫妻生育权定义为一般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这将男性概括其中。他针对离婚冷静期问题,对司法机构介入婚姻的边界产生思考,认为应当追溯其法理依据与原理基础。
青岛大学法学院宋雅婷助理教授从其刑法背景出发,分析与点评上述讨论。针对杨丽珍观点,婚内强奸问题是否涉及刑法问题,等等涉及到的刑法问题。在刑法学者角度,对相应问题进行发散思考。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许中缘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作了会议总结。姚辉教授高度评价了第十八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认为通过法官与学者的深入对话,不仅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也为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许中缘教授则指出,本次研讨会是一个汇聚智慧的舞台,取得了丰硕的研讨成果。由衷感谢各位参会的专家、学者共同成就了本次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未来,期待更多的法官与学者继续携手,共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最后,下届承办方代表、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教授发言,表示将做好下一届论坛的准备工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一个高水平的交流平台,并进行了会旗交接仪式。
撰稿:郑煌杰,向昱洁,龙奕宁 一审:范沁宁 二审:舒梦逸 三审:刘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