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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益灯教授参加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9年会并作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2011-11-29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09 10 16 18 日,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2009 年度研讨会在浙江工商大学成功举行。来自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两岸三地 100 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大陆各省市“一府两院”的公务员,共 200 余人参加了本次大会。我校法学院刘益灯教授在大会上作了题为《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的主题发言。

刘益灯教授认为,探讨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应该解决三个问题:(1)一般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区分问题;(2)传统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能否适用于网络消费环境;(3)传统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于网络消费环境可能有哪些新的变化和发展。

关于一般合同与消费合同的区分问题,主要是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问题,这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探讨:(1)供应商的性质。即“职业行为者”,或者“在贸易过程中供给行为者”;2)消费者的性质。即出于私人使用或消费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3)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即仅具有被消费或者被使用的目的

刘益灯教授认为,关于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而且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虚拟性和瞬间性,各国对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大都没有一个同意框架。因此在现有立法落空的情况下,对网络消费交易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可以适用传统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只是互联网的发展使之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有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2)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运用,主要考察特征性履行以及各相关连结点;(3)适用保护消费者的强制性规则;(4)适用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而且,各国法院还可以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政策这一最后的“杀手锏”保护消费者以及法院地国的利益。

刘益灯教授的发言针对现实中的热门问题,切中要害,提出了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受到与会代表的积极回应,尤其是几个省市司法系统的代表很感兴趣,纷纷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将本次会议推向了一波高潮。